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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职业院校骨干教师中德合作培训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9-9 点击数:3143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沪府发〔20159号)精神,进一步提高上海职业院校教师队伍专业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职业院校骨干教师中德合作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通过学习借鉴德国职业教育先进理念与成功经验,按照德国相关行业职业技术标准,提升教师的专业技术应用与企业实践能力,增强教师的职业教育教学能力、跨文化交流与创新能力。

    二、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分为专业实践、教育教学、企业实践三个模块。专业实践模块主要包括专业实践能力训练、实训项目开发与实施等内容;教育教学模块包括人才培养方案设计、教学组织与管理、教学效果评价等内容;企业实践模块包括了解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和生产工艺流程,掌握相关岗位(工种)专业技术技能,特别是新技术、新工艺、新技能在相关岗位(工种)应用的情况等内容。

    三、培训对象

    本项目2015年的培训对象是市属公办中高职院校电子技术、机械制造两类专业的骨干教师。具体遴选条件按照《上海职业院校骨干教师中德合作培训报名条件》(详见附件)执行。今后我委将适时增加参加培训的专业类别。

    四、经费安排

    本项目由国内培训和德国培训两部分组成,每部分培训周期为3个月,共计6个月。培训费用标准为15万元/人,国内费用人均预算为40050元,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资料费等;国外费用人均预算为109950元,包括国际旅费、住宿费、餐费、交通费等。

    培训费用中市教委承担10万元,教师派出院校承担5万元。各院校可与教师签订有关5万元培训费用的分担协议。

    五、考核评价

    培训考核合格的教师,可获得由德国工商行会(手工业行会)颁发的相关行业国际通用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三年内不得参加我委组织的师资培养项目。

    六、工作要求

    开展职业院校骨干教师中德合作培训,是提升本市职业教育师资队伍水平的重要形式和有效途径。各单位要从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全局和长远发展出发,认真做好遴选推荐、支撑保障、跟踪管理等工作,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报名工作我委另行通知。

    联系人:赵晓伟、张峻颖;电话:5558026057134456

    附件:上海职业院校骨干教师中德合作培训报名条件

     

     

    上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5819

    附件

     

    上海职业院校骨干教师中德合作培训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模范履行教师岗位职责。

    2.年龄在50周岁(含)以下。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4.系统讲授过本专业2门及以上专业课程,教学考核优良。

    二、教学科研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市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2.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市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五),或市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获得者(排名前三)。

    3.国家级精品课程(排名前五),或市级精品课程(排名前三)。

    4.国家级教学团队(排名前五),或市级教学团队(排名前三)。

    5.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

    6.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二等奖及以上指导教师,或上海市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指导教师。

    7.到账经费5万及以上的横向课题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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