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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特级校长流动工作管理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8-12 点击数:5011

    各区县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52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教育综合改革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沪委办发201435号),以及《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的要求,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优化教育优质资源配置,发挥特级校长示范引领辐射作用,经研究,现就加大本市中小学特级校长流动力度,加强流动工作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深入认识特级校长流动工作的意义

    深入推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关键是教师、校长资源配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作出了决策部署。上海教育综合改革提出了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教师校长资源均衡配置机制,完善特级校长流动制度,引导优秀校长从中心城区向郊区学校,从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流动,是加快推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发展好每一个孩子的有力保障,也是激发特级校长专业持续发展,促进特级校长树立正确专业发展观的有效举措,体现特级校长讲大局、讲奉献、勇于担任教育综合改革重任的风采。

    二、积极优化特级校长流动工作机制建设

    (一)对象

    经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认定为上海市特级校长,且自愿报名参加人才流动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校长(书记)。

    (二)流动范围

    到本区对口合作交流的郊区学校、农村学校或新建学校支援工作,具体由城郊双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优质均衡发展需求协商确定。

    (三)流动年限

    2015年起凡参与特级校长流动的人员,流动时间为3学年,须全职在流入学校工作。3个学年届满后是否继续留任,由双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视需要并结合特级校长个人意愿协商确定。

    (四)特级校长职责

    特级校长应在流入区县教育党工委、教育局领导下,积极承担流入学校的管理主体工作,带领学校班子成员、全体师生在办学思想、课程建设、课堂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学校管理、培育学校文化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取得明显突破和长足进步。

    三、有效规范特级校长流动工作的管理

    (一)人事关系

    参与流动的特级校长,应实职担任流入学校校长(书记),并且实职管理流入学校的日常行政工作。流入学校应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办理学校法人变更手续,配备常务副校长进行跟岗培养;特级校长不再担任流出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流动期间,特级校长人事关系可以转入流入学校,也可保留在流出学校。特级校长工资关系随人事关系,享受流出区同职级校长的工资福利和本市规定的支教人员待遇,费用由人事关系所在区县承担。

    (二)生活安排

    双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主动关心流动特级校长,以流入学校所在区县为责任主体安排特级校长的日常生活,为特级校长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三)考核评价

    特级校长流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流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特级校长流动期间工作表现与完成任务目标情况的考核工作,由流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实施考核和奖励,考核结果作为校长评优奖励、业务进修、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组织保障

    特级校长流动工作由市教师专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市教师专业发展办公室具体负责,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特级校长的日常管理、考核。流动区县双方要有专人负责,保障专项工作经费,实施专业考核评价,确保流动校长履职到位。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参照执行。

     

     

     

    上 海 市 教 育委 员 会

    201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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