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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接受捐赠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8-12 点击数:11070

    各区县教育局:

    为规范本市中小学校开展的接受捐赠工作,加强对接受捐赠工作的管理,我委制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接受捐赠的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接受捐赠的规定

    2.捐赠协议(参考文本)

     

    上 海 市 教 育委 员 会

    201583

     

    附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接受捐赠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经研究,现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本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包括公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企业集团所办学校,中外合作学校以及中职、中专、中技学校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捐赠财产,适用本规定。

    三、捐赠要依法规范进行,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四、捐赠活动的开展不能与入学等与捐赠人利益相关的行为挂钩。不能以捐赠之名进行变相乱收费。

    五、捐赠和受赠

    1.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确认捐赠和接受捐赠的有关事项。

    2.捐赠财产的转移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受赠人要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的规定领购、使用与保管票据。

    4.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六、受赠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七、中小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接受捐赠工作的管理,切实加强对受赠单位使用和管理捐赠财产情况的监督。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捐赠财产的专项核算,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管。对接受捐赠的单位,不得减少法定的拨款。

    八、捐赠活动是崇高的公益活动,不论是捐赠人还是受赠人都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各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九、各区(县)可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原《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中小学接受捐资助学暂行规定》(沪教委财〔200399号)不再使用。

     

     

     

     

     

    附件2

    捐 赠 协 议(参考文本)

     

    甲方(捐赠人):(可补充相关信息)

    乙方(受赠人):(可补充相关信息)

     

    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捐赠协议:

    一、甲方自愿无偿向乙方捐赠资金                            、物品(名称、数量、价值人民币)                            ,用于                                                           

    甲方承诺本捐赠资金、物品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二、乙方将严格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要求接受、使用和管理本捐赠资金或物品。

    乙方承诺严格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和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为捐赠人查询捐赠资金或物品的使用、管理情况提供条件。

    三、双方确定,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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