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主体间性是主体间性的具体表现。因此,这里先言说主体间性。简单地说,主体间性是主题通过发挥自己的主体性与其他主体保持理解关系的属性,主要包含理解性、通融性和共识性。
1、理解性。对于理解,可从认识论和本体论两个方面分析。认识论意义上的理解,通常意味着了解或认识。而本体论意义上的理解则大异其趣,是指人的存在方式,即人的本领或能力。在这种意义上,理解是在自我解蔽中敞开人的各种可能性,是人在自己生命意义上的自我发展与完善。教育主体间的理解性是认识论或本体论两种理解意义的统一,即相互理解与自我理解。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有的学人认为,主体间性是“存在于两个或多个主体之间、能够为两个或多个主体所共同理解的、为两个或多个主体共同建立的一种性质”。
2、通融性。这是主体之间表现出的不苛求对方,最大限度地接受对方的意见与行为的属性。它意味着求大同、存小异;是在不违背原则前提下的最大宽容;给人方便、自己方便等。因此有学人认为,主体间性指主体因素投入认识过程、融合于认识结果而对认识发生的影响在不同主体之间具有通融性。尽管这种观点只强调了认识上的通融性,但它也适用于实践活动。
3、共识性。在交往过程中,不同主体尽管想表现自己的主体性,坚持自己的独特见解与行为,但他们通常能接受与自己意见相左,但比自己意见更合情理或处于优势地位的意见,形成一种“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趋同性和一致性。当这种现象出现时,主体之间就达成了共识性。因此,主体间性是不同个体主体通过共识等表现的一致性。这种共识,是一种客观存在。
主体性与主体间性的关系比较密切。从本质上讲,主体间性也是主体性,但它是特殊的主体性,因而单列。诚如意识与自我意识,认知同样元认知那样,后者都属于前者,但是后者却可以监控与调节前者,成为一种由前者外化出来又制约前者的特殊力量或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