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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生转化

    理解教育主体理论系列之三:潜在主体与现实主体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0-2 点击数:2169

    教育主体必须在教育实践中得到确证。伴随确证而来的是教育主题的潜在性与现实性。

    处于潜在意义上的主体,称为“潜在主体”,指没有在教育活动中确证自己的主体地位的教学人员。处于这种状态的教学人员,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主体化程度已符合充当教育主体的要求,可能没有相应的确证自己的教育主体地位的机会,或者是主体性发挥过头。这种人员也可称为“待证主体”。二是主体化程度尚未达到充当教育主体起码要求的教学人员,这种人可称为“可能主体”。这说明,潜在主体尽管不是现实教育主体,但他们同样具有一定的主体性,因为主体性本质上是人性,是正常人皆有的,只是不同的人所悲剧有的主体性的质量不同而已。

    与“潜在主体”相对,“现实主体”是正在教育实践中合理发挥主体作用的教学人员。这种人不仅被教育实践证明有主体意识与能力,而且能合理地把握自己的主体性,即不过之,又无不及。当然,潜在主体与现实主体是对立统一的。当获得了相应的条件并取得主体地位时,潜在主体就化成现实主体。与此相反,如果不能继续确证自己的主体地位,现实主体也就转化成潜在主体。

    由此可见,教育主体不是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的人员都可以无条件充当的。他们必须在教育实践中证明自己能胜任且正在充当教育主体。这种确证的实质在于检验主体性的质、量、度与主体性的合理发挥。而要使教育主体性得以合理发挥,实际上就是要最大限度地调动所有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的人员的积极性,并把师生之间的伦理与道德、权力关系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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