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 页 > 政策法规 > 区域政策

政策法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5-7 点击数:6491

    各区县教育局:

    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小学管理规程》中关于“小学的修业年限为6年或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学修业年限”的规定,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即实行小学五年、初中四年的学制。小学五个年级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初中(含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四个年级分别为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规划和建设学校校舍;配置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配齐配足教师队伍。学籍管理按五四学制实施,小学生修完五年级,学科考试成绩合格发给小学毕业证书;初中生修完九年级,学科考试成绩合格发给初中毕业证书。

    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沪教委基〔20045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5423

    本文共1页 

    关闭窗口

    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  版权所有 ©2012-2019  沪ICP备13044383号-1

    地址:上海市凯旋路30号5号楼  邮箱:shmbjyxh@126.com  

    联系人:吉老师 15221330827  邮编:200042

    投稿邮箱:13501745136@163.com mbeduxgc@163.com

    当前在线人数:20038;累计访问人数:62960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