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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友东:尽快制定学校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3-24 点击数:1493

     我国目前的教育法律体系存在着明显的空白地带”———作为教育体系中办学主体的学校,至今没有一部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教育部层面,虽早已出台《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但都只体现了学校工作的某一方面,不能对作为办学主体的学校进行责、权、利等明确规定,未能使学校工作全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与此同时,一个又一个新的问题,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又不断出现在我们面前,教育系统长期疲于应付。学校责任与权利边界不清,造成学闹时常发生。要解决好以上问题,尽快出台学校法正当其时,从法律的高度对相关方面、相关因素予以明文规定,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哪些是做了要追究责任的,从根本上去帮助解决好这些热点、难点问题,才能办人民更加满意的教育。
  
为此,建议:第一,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在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的精神下进行,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按法治精神来推动出台。
  
学校法是一部依据宪法、教育法等制定的关于学校办学的法律。这部法律应该解决长期以来政府集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于一身的问题,依法赋予学校明确的办学自主权,重塑政府的角色,调适学校角色并得到归位,以适应教育改革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使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有法可依。
  
第二,学校法立法要处理好与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督导条例》以及与它们对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的衔接、区别和法制统一,尊重历史、着眼未来,着力填补学校立法薄弱和空白之处,明确规定学校存在的价值意义、权利和责任,保证学校依法办学,充分享有办学自主权,立德树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学校法应该包涵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行政区划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学校办学的宗旨及基本原则、学校的产生设立变更及终止、学校的自主办学发展(课程均衡质量标准特色内涵安全等)、学校校长的权利与义务、学校结构及内设组织(章程制度)、相关法律关系(政府、教师、学生、家长、社会)、学校办学质量监控评价、学校的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

  在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方针,坚持学校教育公益性的前提下,为更好的整合国家和社会的教育资源,学校法应以合适的方式肯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教育资源配置起重要作用的论述,对民办、私立学校发展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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