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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毅:高考制度改革需厘清三大关系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8-29 点击数:2141

高考改革不是特意要谁的命,高考改革是为了促进教育机会公平,是为了给学生创造更多的选择权利和机会。

  经济观察报报道,数位教育专家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高考改革要动真格的必须从招生制度入手,而改革招生制度则相当于了地方招生办的命。

  在笔者看来,在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夕,媒体和民间共议这一话题很有意义。但是,讨论前最好先厘清其中的三重关系。

  一是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与高考制度改革的关系。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是一个大整体,高考只是其中的一个局部。就高考改革而言,它涉及的领域也很繁多,包括教育公平、高考科目与招生程序、招生主体、中央与地方政府考试机构的职能、中学的课程设置和学业考试评价、大学招生政策与培养模式,等等。要保证高考改革有序推进,需要顶层整体设计,有计划分类实施配套方案。因此,关注高考改革不能只着眼于单一领域推进的做法,如在进行科目设置改革的同时,实施招生方式方法改革、招生机构设置改革等。

  二是政府与高校究竟谁为招生主体。这涉及政府与高校的关系以及权力分配问题。当前,在招生问题上,政府的态度已非常明确,即学校依法自主招生。这就意味着,高校是招生主体。作为招生主体,高校理应拥有自主的招生权力,但同时也需要明确相应的责任——这一点常常被人们所忽视。要真正发挥高校招生的主体作用,真正做到以学生利益为主,兼顾其他各方利益,需要正确处理好学生、高校、考试招生机构、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四方之间的相互关系,明确界定各自职责和功能。采用简单剔除政府的方法是不现实的,高考社会化需要中学、高校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在高考及招生方面明确分工,通力合作,各施其职。

  至于地方招生办是否应该取消,笔者认为,这涉及政府的职能转变问题。高考机构设置改革还是应先考虑改变职能,后调整机构属性,实行由管理向服务的职能转变,逐步实现机构的社会化运作。由于目前我国高校招生机构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以及我国的国情,如考生数量较大等因素,采用简单取消地方招生办的方法不利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高校不希望在招生时多个婆婆,但高校会非常欢迎能提供专业支持服务的社会组织,即考试与公共招生服务机构。这样可以避免招生过程中的许多矛盾和困难,也能减少不同地域考生单独联系高校的麻烦,还可以预防高校之间的无序竞争,规范高校的招生行为。与此同时,大学招生制度建设仍将是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中的一个主要方面。大学招生队伍的专业化、招生机构设置的独立化、内部与公众监管机制的形成等内容都是需要系统思考的问题。

  三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招生考试机构的关系问题。高考制度改革需厘清各类招生考试机构的性质、职能、职权范围、角色与作用等问题。地方招生机构在高考改革中的地位与作用不容忽视。其实,除了需要统一的高考时间等政策规定,以及招生指标的确定与分配等,国家在高考与招生制度改革方面已经把许多权力逐步下移到地方政府,如单独命题、科目设置、录取方法等。应该说,地方政府在高考与招生制度的具体实施、政策制定等方面已经拥有相当多的自主权,如何利用好这些权力需要科学规划。

改革需要大胆探索,且允许失败,但没有科学系统的规划,改革重返原点的可能性就大。改革需力戒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朝令夕改式的运作模式,也需防止出台脱离实际、天马行空式的理想化方案。当前,我们应认真考虑推出的改革举措对学生及各学段教学所带来的冲击,以及某种程度上,对这些年间的考生所产生的公平问题。高考改革不是特意要谁的命,高考改革是为了促进教育机会公平,是为了给学生创造更多的选择权利和机会。

(乐毅:复旦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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