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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初步考虑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12-4 点击数:3729

浙江省教育厅

 

近年来,浙江经济社会一直保持比较快的发展势头, 2009年全省生产总值为22832亿元,人均GDP达到6490美元。尤其是民营经济比较发达,民营经济已占全省GDP70%、税收的60%、外贸出口的45%,吸纳新增就业人口90%以上。

自古以来,浙江人民以“耕读传家”为荣,且有民间集资办学的传统。改革开放以后,我省大力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努力为民办学校创造公平竞争的办学环境,积极鼓励和推动社会力量投资教育、参与办学。我们在全国比较早地创办了民办大学,兴办了民办独立学院,举办了中外合作大学,并采取划拨土地、税收优惠、公派教师等措施扶持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

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09年全省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在校生数216.2万人,占总数的23.1%,其中学前教育占64.9%,高中段教育占19.2%,高等教育占24.2%。民办教育还成为激发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活力的重要动因,激励着公办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但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变化,特别是教育发展格局的变化,我省的民办教育发展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过去潜在的矛盾和问题开始凸现,如民办学校和教师身份不明确;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得不到落实;公共财政资助政策执行不到位;对民办学校的一些歧视性政策仍然较多,等等,许多问题也具有普遍性。民办学校办学日益感到困难重重,社会投资教育积极性有逐渐降低的迹象。

事实上,面对200多万名民办学校在校学生,如果全部由公办学校接纳,没有一个地方政府能够承受。为此,保护来之不易的办学体制改革成果,保持浙江民办教育的先发优势,已成为我省高度关注的一个重点课题。特别是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的激励下,我省积极争取承担了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任务。我们希望在教育部支持下,深化改革、先行先试,破除一些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关键性障碍,纠正各类对民办学校的歧视政策,努力为民办教育创造更为有利的发展环境。主要考虑有:

(一)明晰民办学校法人属性

目前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法人属性不明确,法人属性存在“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类型并存的情况,导致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的权利存在明显差别。必须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办法,清晰地界定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和定位,使税收政策、教师待遇、投资者合理回报等问题得以较好解决,为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证。我们认为,既然教育是公益性的事业,民办教育同样是公益性的事业,对于承担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应按事业法人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决不能再用“民办非企业”这类含糊不清的性质描述民办学校。

(二)落实教师事业身份和待遇

我省民办学校有专任教师10.82万人,占教师总数的20.9%。与民办学校法人属性模糊相关联,由于许多民办学校教师的身份仍然是企业编制,影响了教师的积极性,造成了教师队伍的极不稳定,部分民办学校每年有20%左右的教师流失。我们认为,民办学校教师肩负着与公办学校教师相同的教书育人职责,同样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任务,理应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为此,必须创建基于身份平等的民办学校人事制度和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我省许多地方已在这方面开展了实践,如德清县于2002年开始对民办学校按规模单独核编,在编教师可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正常流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均由民办学校参照公办教职工标准办理。杭州市2005年规定:达到规定要求和相关条件的市区民办学校教师,可以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宁波市2007年开始对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民办学校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政府补助1/2。安吉县今年规定,民办学校教师参照公办教师同等享受社会保险政策,并建立了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的保障机制。这些探索说明,消除公民办教师实际存在的身份差异,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做到。

(三)建立公共教育财政资助体系

“公共教育财政”不等同于“公办教育财政”,必须同样用于扶持或奖励民办教育。我省宁波、温州等地都设立了不同形式的专项资金,用于对民办教育的补助或奖励,安吉县每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资金100万元,用于奖励管理好、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学校以及为民办教育事业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我们将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考虑设立“浙江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探索建立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等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民办教育体系。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在学前教育、民工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等社会力量参与较多的领域,采取购买服务的办法,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四)依法保障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公办学校需要落实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更需要落实法律赋予的办学自主权。目前政府对民办学校的专业设置、招生、收费等方面还限制太多。我们考虑,以落实自主招生和扩大自主收费权限为切入点,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办出水平,办出特色。在落实收费自主权方面,我省已于今年7月下发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对民办学校举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学校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住宿费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原则制定。”在落实招生自主权方面,我们允许中小学校自主确定招生方式和范围;对民办高校,我们将从高职院校做起,不断扩大其自主招生范围,探索实施“校考+高考”、单招单考、“注册入学”等新的自主招生模式。

(五)优化管理和服务

科学而有效的管理、优质而周全的服务,是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保证。今后,我们将进一步优化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服务。一是建立分类管理办法,对不同的民办学校制订不同的许可、登记、管理、税收、财政补助等政策。二是完善财务管理机制,防范办学风险。研究制定适合民办学校产权属性的会计核算办法,完善举办者变更、退出机制,建立资产进退有序、流转顺畅的运行机制,健全捐赠激励机制,落实合理回报的奖励政策。三是强化督导评估制度,严格年检年审,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组织机构、招生办学行为、办学条件、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并把监督评估结果与招生计划、奖励补助等政策挂钩。四是引入社会化管理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的作用,让其切实承担起全省民办学校教学研究、质量评估等行业管理和自律职能。

以上是我们“十二五”期间推进民办教育改革的大致设想,有些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有些还有待与其他部门磋商,改革的总体方案还未完全成熟。教育改革尤其是办学体制改革,无疑是一场艰苦的攻坚战。但我们认为,政府对民办教育的认识程度,决定着民办教育改革的推进力度。我们愿意在教育部的领导下,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的指导下,全力以赴地承担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任务,努力为全国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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