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 页 > 理论研究

民办学校教师流动问题探讨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11-18 点击数:5002

李清刚 李柏宁

教师队伍的稳定状况是直接影响学校课程实施和改革效果的重要因素。随着教育行业竞争的加剧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教师流动也越来越频繁,而处在教育改革前沿的民办学校对教师流动的感受无疑更为敏感和深刻。因此,研究和探讨民办学校教师流动问题,对于民办学校课程实施和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民办学校教师流动的原因

教师流动指教师资源在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学校之间的配置过程。其中,民办学校教师流动的特征主要是流动频繁和单向流动。如果说流动频繁只是表现了教师寻觅其人力资源最佳配置的过程,那么大批量单向流动则凸显了民办学校整体的弱势状态,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政治因素

公办学校作为公办事业单位,属于体制内学校,其教师享有国家事业单位的编制;而民办学校则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其教师不享有国家事业单位的编制,二者在物质待遇和社会声望等方面差距很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规定: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第二十七条规定: “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这些条款过于抽象概括,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执行时有关部门相互推诿、落实不力,而且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地位与公办同等的待遇并没有在执行效果上得到保障。此外,社会上尚残存着对体制外就业歧视的刻板印象和对民办学校公益性的争议,这就更加强化了民办学校教师地位的不同等现象。

(二)经济因素

毋庸讳言,民办学校教师也是“经济人”,但由于民办学校起步较晚,为了节约办学成本,民办学校给不出其教师较高的薪酬,甚至增长的薪资赶不上上涨的物价,这就减弱了民办学校对教师的吸引力和向心力,成为教师暂时栖息的驿站,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民办学校的核心竞争力。也就是说,民办学校之间与公办学校的经济收入差距是引发民办学校教师流向公办学校的重要原因。

(三)压力因素

民办学校主要是满足选择性教育需求而存在的,因此它对教育市场的需求非常敏感,而教育市场对高质量教育需求呼声甚高,因此,民办学校为了迎合市场需求必须以教育质量为本,其专任教师就成了提升教育质量的直接承受者。民办学校由于大多是寄宿制,因此,其职工的比例远比公办学校高。根据广州市民办教育研究中心提供的数据,广州市 2011 年公办学校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为1:14.80,民办学校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则为1:14.46,差异不是很大,但是公办学校专任教师占其总体教职工的比例为 82.93%,而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占其总体教职工比例则为62.98%,前者高出后者20多个百分点。因此,在师生比差异不大的情况下,民办学校专任教师所占比例显著低于公办学校比例,那就意味着要想取得同样的教育质量,每个民办学校专任教师要付出比公办学校教师大得多的努力,加上流动性大且生源质量普遍较差的学生,民办学校教师不得不加大工作强度,付出更多的心血。

(四)文化因素

有研究指出,当下中国正在经历着不断加速的城市化进程。这是一次巨大的进城迁徙运动,历史上也经历过几次这样的迁徙,但当下的城市化进程与之前的民族大迁徙非常不同:之前的民族迁徙都保持了自己民族文化的主体性,但当下的进城者却是城市的“他者”,正面临被城市的同化1。民办学校教师在某种区域文化熏陶和制约下成长,其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已深深印刻了区域文化的特征,当其从本土区域跨入城市区域时,就必然遭遇到城市文化的挑战,这时,他们只能扬弃旧观念,接受新模式。如果这种同化过程不顺利或适应不良,那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就成为了城市新移民的最大特征。

(五)管理因素

很多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不够健全,教师在教学和学校管理上没有自主权和决策机会。具体表现在:一是在很多民办学校内部,管理都是集权式的“一言堂”,大事小事都是董事长或者出资人说了算。教代会成了民主管理的幌子,教师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决策上根本没有发言权。二是民办学校对其教师工作的评价缺乏公正合理性,任人唯亲几成常态,教师的自主创造性经常受到压抑。三是很多民办学校管理者缺乏长远规划,满足于“维持会长”的角色,于是,当教师为达不到预期的专业发展目标而感到职业失落,或为后半生保障毫无着落而焦虑时,他们就会离开民办学校去寻找新的机会和岗位。

二、保持民办学校教师稳定的对策与建议

(一)落实政策,提高民办教师的社会地位

随着服务型政府建设进入改革深水区,政府要为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专业人员逐步建立统一的国家标准。笔者认为,地方政府要细化有关部门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民办教育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之中,加强统筹协调,促进结构分布与优化。公安机关负责协助整治非法办学,维护学校安全秩序;做好举办者申办民办学校时校舍消防安全鉴定工作,并实施监督和检查;按有关规定为民办学校教师办理集体户口。司法部门要为有关部门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及整顿非法办学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财政部门负责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及时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许可、备案事项;组织实施相关办学评估、年度检查,加强服务、管理和监督;会同教育部门指导促进民办学校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教师资格认定、科研项目申报、评优评先、继续教育、档案管理等与公办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国土房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办理民办学校用地手续,并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建设部门要落实民办学校校舍建设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卫生部门要加强民办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落实各项基本卫生条件。审计部门要监督民办学校专项资金、扶贫资助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使用。宣传部门要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民办教育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积极贡献和公益性质,改变传统上轻视“体制外”从业者的偏见,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氛围。价格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民办教育收费的规定做好民办学校的收费审批和备案工作,对民办学校的收费进行监督。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的管理,对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查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民办学校食品安全的指导和监管。税务部门要贯彻落实好国家对民办学校的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供电、水务部门要落实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的政策。

(二)特色办学,走品牌之路

面对激烈的竞争,民办学校只有办特色学校,走品牌之路,才能发展壮大,培育出核心竞争力,在竞争中占据主动,才能积累丰厚的办学经验,增强对优质教师的吸引力,防止人才的流失。北京市民办中小学闯出了一条国际项目办学的特色之路,较好地满足了当地教育的选择性需求。北京市民办学校国际化特色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接受外籍人员子女,对国外小留学生敞开大门;另一类是开设国际课程的民办学校,为准备出国的学生量身定做新型国际化课程,如美国 IB 课程。这些具有国际化特色的民办学校正朝着中外学生融合、中外教育方式融合、师生都具有国际视野的品牌国际学校迈进。

(三)提高专职教师比例,减轻教师压力

提高专任教师在教职工中的比例虽然会加大办学成本,但这一举措能换来民办学校特色化高质量的办学水平和创造出“消费者剩余”,能满足社会追求特色化高质量办学水平的需求,使民办学校通过扎实的科研而不是通过加大教师的工作量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我国民办学校在早期热衷于学习国外的精英教育,比如伊顿公学等,但很快就遇到挫折,因为伊顿公学招收的是全世界几千个报考者中精挑细选出来的“尖子生”,而我国民办学校普遍生源质量较差,让学生掌握基本知识跟上教学进度已经是巨大的难题,遑论个性发展与特长培育。因此,保障合格的教育质量仍是现阶段民办学校的重中之重。

其次,民办学校要努力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目前,一些民办学校对于教师培训存在着一些认识的误区:很多民办学校认为派教师参加培训会耽误教育教学任务,往往借口(由于民办学校专任教师所占比例过低)工作繁忙而难以抽出教师参加进修培训;有的民办学校担心教师素质提高了,他们就更难留任了。在这种认识之下,举办者或者管理者缺乏开放心态和长远规划的眼光,使得教师进修的热情屡屡受挫,民办学校教师的教学水平难以得到提升,久而久之民办学校教师就失去了接触教育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的机会,而导致固步自封。因此,民办学校要端正以师为本的教育思想,给教师提供外出学习的机会,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尊重教师的正当权利,满足教师的合理要求,在品牌管理的同时在实践中凸显教师的作用,如此才能增强教师的自豪感、荣誉感、使命感和归属感,真正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四)做好民办教师的文化顺应教育,减少跳槽频率

新聘任教师普遍对新的学校环境、教学特点、教学方式和学生需求感到陌生,也往往会凭藉自己业已形成的传统方式付诸实践,其结果不仅使教学质量受损,还会令教师的自信心下降。因此,民办学校要特别注重对外来教师在区域文化、校园文化、价值取向、语言风俗和行为习惯等方面的解说和同化,使他们逐渐认同和顺应学校文化。比如,民办学校可以请相关专家对教师进行适应性培训与辅导, 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适应不良问题,以减少民办学校教师跳槽现象2

(五)完善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民办教师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要完善法人治理机构,推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首先,同公办学校一样,民办学校也应建立保障教职工有效参与学校治理的相关制度,加强教职工工会建设,由工会确定参加董事会的代表人选参与学校的决策,改变民办学校教师在学校决策中的弱势地位。

其次,民办学校要建立教师年金制度,为教师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缩小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退休后的待遇差距,稳定民办学校教师的人心。例如,上海市的教师年金制度值得称道:把民办教育专项扶持资金与教师年金挂起钩来;民办学校建立并实施年金制度,是申请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条件之一;民办学校制订教师年金方案报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获得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后民办学校就要向托管银行(账户)注资,之后凭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批文、缴费明细表和资助资金申请表向教育局申请扶持奖励,市教育局审核后把奖励资金划拨指定的学校账户,利用年金管理机构检查学校执行情况。

根据 2006 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显然,对义务教育阶段的薄弱民办学校进行师资帮扶是法律规定的政府责任。政府对此要建立公办学校教师定期到民办学校轮换执教制度,即教师在公办学校任教几年后,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其轮换流动到薄弱民办学校任教几年。在此期间,保留教师在原公办学校的人事关系,提供一定经济补偿,并优先评聘晋级。该制度实施可以在逐步实现公民办学校师资力量均衡的基础上,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整体提高民办学校教师质量和水平,提升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

(作者简介:李清刚系广州市教育科学研究所民办教育研究中心秘书长、副研究员;李柏宁系《教育导刊》杂志社副社长、常务副主编、编审。)

 

参考文献:

1〕孟繁华.乡村文明的崩溃与“50 后”的终结(下)〔N.教育文摘周报,2012- 9- 57.

2〕钱 扑.教师流动中的社会学问题探讨〔J.上海教育科研,2006,(11.

 

本文共1页 

关闭窗口

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  版权所有 ©2012-2019  沪ICP备13044383号-1

地址:上海市凯旋路30号5号楼  邮箱:shmbjyxh@126.com  

联系人:吉老师 15221330827  邮编:200042

投稿邮箱:13501745136@163.com mbeduxgc@163.com

当前在线人数:3505;累计访问人数:62266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