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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规范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

作者:abmin     发布时间:2026-8-13 点击数:253

 

本网讯(中工网消息)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修订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通过重构审批模式,创新分类审批、闭环监管、全链条服务等机制,规范相关单位的办学行为,发现有超范围办学、虚假宣传、伪造证书等行为,一律责令退费、停招整改。

《管理办法》明确,宁夏实行“一般程序+告知承诺制”差异化分类审批,对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及专项职业技能培训等低风险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简易审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签署承诺书后可当场核发办学许可证,20个工作日内由人社部门完成实地核查,若场地、师资、设备不符承诺将撤销许可并依法追责。对涉及生命财产安全、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等高风险事项,保留规范审批流程,由人社部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评估。

同时,该《管理办法》明确了自治区、市、县三级审批权限:中央驻宁单位和特殊工种由自治区审批,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和跨区域办学由市级负责,初、中级及专项职业技能培训由县区办理。同区域增设教学点由原审批机关办理,跨区域增设教学点按新机构程序走,升级高级工资质统一归市级审批,监管主体保持不变,从源头上避免“批管分离”。

另外,《管理办法》构建了从设立到退出的全链条闭环。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机构将被撤销许可,举办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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