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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民办教育学费监管暂行办法 规范收费与资金使用

作者:abmin     发布时间:2026-3-5 点击数:1291

 

本网讯(天津市人民政府消息)为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天津市人民政府于近日印发《天津市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及幼儿园的学费收取、使用及监管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按照专款专户、专存专用的原则实施监管。市级部门负责统筹并搭建监管平台,重点监管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的学费;区级部门则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

在学费收取和使用方面,办法提出了多项具体要求:

1. 每所学校仅能设立一个学费专用银行账户,所有学费收入必须全部存入该账户,并需与银行、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 学校须提前向学生及家长告知学费专用账户信息,并做好防诈提醒。学费收取周期不得跨学期或学年,并需明确公示收费标准、方式和退费制度。

3. 学校须依法制定学年度学费用款计划,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严格按计划支取资金,并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在监督和管理方面,办法确立了动态监管机制:

1. 教育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学费专用账户的动态监管,账户信息变更需在10个工作日内报备。

2. 学校需按时报送学费用款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转送开户银行。用款计划每学期原则上可调整一次。

3. 学费专用账户将设置最低余额。其中,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的账户余额一般不低于当学年学费总额的15%,并在收取完成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4. 教育行政部门将定期核查学费收支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并通过监管平台加强线上监管,逐步实现以线上为主的监管模式。对于存在的问题将督促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责。

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原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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