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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出台 明确5方面内容

作者:abmin     发布时间:2025-12-31 点击数:379

 

本网讯(云南网消息) 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云人社规〔2025〕1号)。此《办法》在收集整理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文件、吸收借鉴兄弟省份好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起草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的初稿,并通过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市场监管、民政、消防救援等省直部门及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建议后印发。

  近年来,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数量维持在1000家左右,每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约50万人次。当前,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所沿用的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0年制定的《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随着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推行,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一体化信息管理手段的迭代更新,以及近年来我省大规模开展“技能强省行动”“技能提升行动”“技能云南行动”“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等,原办法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需要,亟须进一步修订完善。

  202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纳入“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范畴并在全国推行,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中也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纳入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为切实落实“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需要修订完善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

  《办法》主要内容。共6章67条,分为总则与权限、机构设立与审批、变更与终止、能力建设、监督管理、扶持与奖励、附则,重点明确了以下5个方面内容。

  明确了党的组织建设要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省委组织部、省委社会工作部关于推进“两个覆盖”工作的要求,明确了将党的组织建设写入学校章程,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强化党员管理、发挥党组织引领作用。

  明确了设置标准条件。明确了培训学校应达到的基本条件,为设立申请和实地核验提供了清晰规范的依据和遵循。同时对学校的制度建设、办学活动、教材管理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尤其是规定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和能力提升制度,进一步提高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规范管理的标准和水平。

  明确了管理权限。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了民办培训学校审批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人社部门审批的规定;审批过程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县(区)主要对开展高级工及以下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类培训资质进行审批,州(市)主要负责对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类培训资质进行审批。

  明确了监督管理。对学校存在虚假培训、违规培训等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吊销办学许可证。明确了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终止办学。对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60个工作日内未申请换证的,审批机关可注销办学许可证。落实民办培训学校年检制度,明确年检“不合格”情形,对违规转包、分包培训项目的,加大查处;规定了全省所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纳入“云南省职业技能培训系统”管理,实现对民办培训学校信息化管理“全覆盖”。

  加强了部门联合管理。落实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办学性质为“营利性”的,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办学性质为“非营利”性的,到民政部门登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同时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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