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吉路良渚实验学校的《教师公约》通篇既没有以往我们常见的“禁止”、“不得”、“必须”等字眼,也没有任何奖罚措施,有的只是他们通过民主研讨达成的为师共识——作为学校和教师的本分所在。
长期以来,我们的学校与教师似乎忘却了作为学校与教师应有的责任和本分,“我们不把学业辅导的责任推卸给家长”,其意义在于他们以独醒者的姿态、敢于担当的精神,对当下“高额赌注般”的考试制度下跨越边界的责任转嫁发出急遏之声,从自我的认识上明晰了学校与家庭对孩子成长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在《教学勇气》的导言中,帕尔默开宗明义,指出,在有关教育的研究和行动中,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往往被忽略:教师自我的内心建设——认识自己,建立身份认同和自身完整。毋庸讳言的是,今天教育的窘境,绝不仅仅是我们一直以来诟病的所谓教育体制问题,也不仅因为整个“场”、整个团队、整个环境在教育发展中,还残留着旧背景、旧时代、旧思维的逻辑和不科学的教育评价机制。更可怕的还是旧文化、旧意识、旧观念在我们身上的根深蒂固。在这种根深蒂固的定势下,我们已经习惯了埋怨体制,或是哀叹现实,而不愿意从自我剖析、自身反思做起,从每一天可以把握的改善做起。这也就是说,我们的教师缺乏反思自我的勇气和责任。
由《教师公约》我最初想到的一个词是“契约精神”。这个词汇最早来自欧洲,然而我们的儒家文化中也有“人而无信,不知其可”的言论。做人做事恪守信义,无论中外,都是一个道理,表述不同而已。我想说的是“契约文明”绝不只是商业文明所独有的,它更是现代文明的基石。契约文明的主要表征是社会关系的契约化,这是社会关系和人际交往的准则。学校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引导孩子学会交往,学会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进而为他们建立起健康的社会关系奠定基础。良渚实验学校的《教师公约》给了我们这样的启示:作为传承和发展人类文明的学校,有必要用我们的实际行动,重拾“契约精神”,努力形成一种共同商讨、平等对话、恪守规范的良好风尚以改善和修正日益走偏的学校文化。
有人说契约精神,至少应有如下几层意义:对生活世界的共同理解和愿景,将理解和愿景化为行动的共同意志,每个个体对共同意志的内心肯定和自觉承诺,共同体全体成员对每个个体自觉承诺的信任和依赖。从这几个层面来看的话,这个“公约”,更多的还像是规定,只不过比一般的规定用语温和了许多,还没有从“公约”的特征出发明确学校行政应履行的义务,这也许是这份“公约”的不足。不过,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中,良渚实验学校能以“公约”的形式来规范学校和教师自身行为的探索,应该说是一件令人欣喜的事情。
(凌宗伟 系江苏省中学语文特级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