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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涛 陈松柏:公办与民办教育的关系及其政策意蕴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5-2-27 点击数:4112

 

摘要

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密切相关:若公办教育资源不足,民办学校将大量产生,主要发挥补充功能;若政府提供了充足的公办教育资源,补充型民办学校将逐步退出,民办学校主要发挥选择功能;无论是补充型民办学校还是选择型民办学校,其与公办学校的协调发展都对教育公平有正向促进作用。公办与民办教育的关系具有三个方面的政策意蕴。第一,按照常住人口就学需求及未来发展趋势增加公办教育资源,引导补充型民办学校有序退出;第二,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培育特色,鼓励选择型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满足学生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第三,引导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错位竞争,防止民办教育无序发展损害教育公平,维护健康的教育生态系统。

关键词

民办教育;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公办教育;政策意蕴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重点课题“民办教育分类管理视域下的举办者行为规制研究”(项目编号:AFA22002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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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视域中的公民办教育关系

三、公办与民办教育关系的三种表现及其证明

(一)公办教育资源不足导致补充型民办学校过度增长

(二)充足的公办教育资源会挤出补充型民办学校

(三)公办与民办教育协调发展有助于推进教育公平

四、调整公办和民办教育关系的政策建议

(一)循序渐进:统筹确立民办教育的合理比例

(二)路径指向:引导民办学校实现高质量有特色发展

(三)和谐共生:让民办学校成为教育公平的推动力量

 

一、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重申该规定,“引导规范”成为新时期我国民办教育政策的基调。作为引导规范民办教育的关键举措之一,全国多地在调整优化公办和民办教育的比例关系,如江苏省在2021年出台文件规定力争用2~3年时间将全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数占比降至5%以下、县域内比例降至15%以下。[1]关于民办教育的合适比例,社会各界众说纷纭。民办教育比例问题的理论实质是公办和民办教育的关系问题。因此,对公办和民办教育的关系进行深入阐述,就成为当下和今后一段时间引导规范教育发展的重要理论任务。理论研究的深化可以为实践和政策讨论提供坚实的基础。[2]如果没有合适的理论基础,相应的研究问题就很难被提出,也很难得到有效解决。[3]关于民办教育的理论,潘懋元等学者曾提出过“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第三条道路”[4]的观点,邬大光提出过“我国民办教育属于投资办学”[5]的主张,阎凤桥等学者认为我国民办教育是商业化市民社会的产物[6]。这些研究者对我国民办教育的本质属性进行了理论分析,并据此提出了政策主张,在不同阶段推动了我国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在新的发展阶段,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的关系问题,不仅影响民办教育的发展规模、发展目标和发展路径,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民办教育政策设计的侧重点和基调方向。基于此,本文将尝试梳理我国公办与民办教育的关系,并对当前民办教育的若干热点问题进行批判性分析,审视我国民办教育在现代教育体系中的综合价值,并对民办教育的未来走向提供理论上的预见和政策上的建议。

 

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视域中的公民办教育关系


只有厘清民办教育的功能,才能更好地认清其与公办教育的关系。关于我国民办教育的功能,学术界达成了一些共识,比如可以增加教育资源、探索教育改革、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提升教育整体质量等。[7]考虑到民办教育的上述功能,国内学者指出,公办与民办教育应该是一种相互协同的关系。[8]民办教育能够对公办教育起补充作用,尤其是在大规模人口流动的背景下,调整灵活的民办教育能够有效缓解大城市的教育供需矛盾,从而助益于教育效率和公平。[9]国外一些学者也从功能类型的角度看公私立教育的关系,例如,丹尼尔·列维(Daniel Levy)将拉美私立高校分为宗教型、精英型和需求吸纳型三种类型[10],随后又将对象扩展到全球私立高校,进一步将全球私立高校分为需求吸纳型、精英型和文化型(宗教型)三种类型[11]。三种类型的私立学校分别发挥不同的功能,其中需求吸纳型又称为补充型,主要满足无法进入公办学校的中低收入群体的教育需求;精英型主要满足对公办教育不满意而希望接受更高质量教育的学生的教育需求;宗教型(文化型)主要满足某些特定宗教(文化)群体的教育需求。埃斯特尔·詹姆斯(Estelle James)通过分析西方国家基础教育阶段私立教育的规模及其影响因素,从教育责任划分的视角提出私立教育可以满足“过度需求”与“差异需求”,其中过度需求驱动的学校主要面向被公立学校排除在外的学生;差异需求驱动的学校主要面向有不同教育消费偏好的学生。[12]列维和詹姆斯的理论成为解释全球公立教育与私立教育关系的经典分析框架,也被用于对我国公办与民办教育关系的分析。[13]

本文基于我国教育政策背景和民办教育发展实践,提炼出我国公办与民办教育的关系命题并将其概括为:公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核心主体,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补充。两者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和优势。民办教育发挥的功能取决于政府提供的公办教育资源。政府提供的公办教育资源不足,将产生大量补充型民办学校,主要填补公办教育资源的空缺;若政府提供了充足的公办教育资源,补充型民办学校将逐步退出,留存下来的民办学校主要是选择型民办学校,主要满足多样化个性化教育需求;无论是补充型民办学校还是选择型民办学校,其与公办学校协调发展对教育公平皆有正向影响。这里的民办学校主要指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基于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视角可以更好地理解公办和民办教育的关系命题。《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指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是政府为公众提供的基础性教育服务,普惠性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均在其提供范围。[14]有研究者指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特别要关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的受教育权利。[15]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最重要的特征在于强调均衡性,这种均衡性表现为区域和学校之间的均衡。我国义务教育实施“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所以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应当大体相当。从理想的情况看,义务教育实现县域均衡之后,还应实现省域均衡直至全国均衡,也就是说全国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都应公平、均等地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16]此时,所有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已经达到了一个基本标准,该标准可视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基准线”,该“基准线”是一条衡量所有学校办学水平的无形标准,具体可以通过学校标准化建设、教师编制标准、公用经费、课程体系、教材体系等具体指标综合衡量。当政府提供了基于“基准线”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后,该“基准线”即成为民办学校的生存门槛,低于该“基准线”的民办学校将被挤出义务教育,高于该“基准线”的民办学校才有生存发展的可能。总之,民办学校的规模和数量取决于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供给状况。

 

三、公办与民办教育关系的三种表现及其证明


基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理论推演,公办与民办教育关系表现出三种形态。这三种表现不仅清晰地阐释了民办教育在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影响下的功能定位,而且揭示了公办与民办教育之间关系演变的内在逻辑。

(一)公办教育资源不足导致补充型民办学校过度增长

从2000年到2020年,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数与在校生数占比均呈上升趋势(图1)。民办学校在校生占比从2000年的1.19%增长到2020年的10.77%,短短20年间民办教育占比增长10倍之多。我国民办教育规模和比例快速增长,原因之一是该时期人口大规模、单向度、持续性地流动,流入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不足。[17]我国人口流动主要包括两种情况,这两种人口流动分别催生了两种补充型民办学校。第一,大规模的人口跨省或跨地市流动,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向东部沿海地区流动,导致长三角、珠三角等主要城市群的人口迅速增长,集聚度大。人口大规模流动到沿海地区后,当地公办教育资源无法满足大量流动人口的教育需求,补充型民办学校迅速发展,从而导致民办教育占比畸高,这类补充型民办学校主要是随迁子女民办学校。第二,人口由农村向城镇(县城和地级市)聚集。在人口聚集于城镇的过程中,城镇教育资源难以及时调整,导致城镇公办学校学位不足,从而产生了第二种补充型民办学校以补充教育供给,这类补充型民办学校主要是留守儿童民办学校。比如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河南省内流动人口数量为1 993万人,其中省内跨市流动633万人[18],流动人口大部分迁入郑州以及其他经济较发达的地级市,由此造成了人口流入地民办学校多、民办教育占比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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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不足不仅导致了民办教育的规模大,还导致公众不得不忍受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低质量和不规范等现象。首先,部分民办学校的投入不足,办学条件不达标,师资力量薄弱,教师流动性高,整体办学质量与公办学校具有一定差距。其次,相当比例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存在经济诉求,所以部分民办学校存在目标短期化、虚假宣传、学费昂贵、商业氛围浓厚等现象。[19]还有部分民办学校的管理不规范,存在办学风险和隐患,学生权益受影响。民办学校的低质量和不规范现象一方面是由我国民办教育的投资办学属性,即民办学校举办者具有经济利益诉求导致的[20],但更重要的是由我国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不足所导致的。由于很多学生没有机会进入公办学校,所以他们不得不忍受民办学校的这些问题。需要注意的是,相较于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进入这些民办学校是他们的理性决策,他们可以获得“和父母在一起”的机会,也获得了在城市上学的机会。[21]

(二)充足的公办教育资源会挤出补充型民办学校

在古典经济学理论中,“经济人”假设是一个核心观点,它假设个体在决策时会表现出理性,旨在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根据这一理论,消费者在面对各种选择时,会根据可获得的信息评估不同选项利弊,以作出最符合自身利益的决定。这一理论同样适用于教育决策。教育对个人和家庭而言是一项重大投资,关系到个人的未来发展和家庭的福祉。因此,公众会对教育选择作出理性决策。教育选择的理性决策体现在家庭对教育质量、教育投入与预期回报之间关系的深思熟虑。家庭会考虑学校的教学质量、声誉、所提供的课程内容以及未来发展机会作出选择。例如,家长会认真比较不同学校的教育方法、师资力量、校园设施和毕业生升学等情况,确保他们的子女接受最适合的教育。教育选择决策也涉及家庭的经济考量。家庭会基于自身的经济状况,衡量不同学校的成本和可承受性。例如,家长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进行选择时,不仅会考虑教育质量,还会考虑学费、交通和其他相关费用等因素。

当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日益充足时,民办学校的“补充”功能将在教育市场逐渐失去价值。补充型民办学校将逐步退出教育领域。图2解释了补充型民办教育的退出机理。Q表示公众教育需求曲线,S表示政府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曲线(假定短期内供给弹性为0),在两条曲线相交之处得到供求均衡点E0,S0为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数量。由图2可知,S0只满足了均衡点E0左边公众的教育需求,均衡点E0右边公众的教育需求并未得到满足,而补充型民办教育就填补了因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不足而产生的缺口(见阴影部分)。待政府不断加大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投入,推动S向右移动,达到一个新均衡点E1,在这个过程中,阴影部分不断缩小,即补充型民办教育的规模不断被压缩。当政府将S向右移动到一定位置,阴影部分将完全消失,即补充型民办教育全部退出教育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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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意见》提出,到2035年,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师资队伍、经费投入、治理体系适应教育强国需要,总体水平步入世界前列。[22]随着公办学校提供更广泛的免费基础教育服务,更多学生会选择免费的公办学校,办学质量较低且明显缺乏特色的补充型民办学校将逐步萎缩并将最终退出历史舞台。从现实情况来看,以苏州市为例,2020年苏州新建和改扩建的小学及初中共计18所,新增约3.39万个义务教育学位;2021年又新建和改扩建了19所学校,新增约2.84万个义务教育学位。公办学位的持续增加减少了对民办学校的需求空间,导致补充型民办学校的校均规模和整体数量大幅下降。本课题组自2021年开始关注民办随迁子女学校的发展问题,对苏州市的吴中、吴江、昆山等区(市)的多所民办随迁子女学校进行了调研。调研发现,越来越多的随迁子女获得了进入公办学校就读的机会,接收随迁子女的民办学校因为生源减少而不断萎缩,一些民办随迁子女学校已完全退出义务教育领域。而同期,上述地区选择型民办学校的规模和数量基本不受影响。

(三)公办与民办教育协调发展有助于推进教育公平

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相互补充、协同发展,共同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使命。公办教育作为基础,保障了普及性和公平性,确保每位学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而民办教育则通过多样化的办学形式和特色教育,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多元需求。两者在促进教育公平上相互支撑:民办教育的发展缓解了公共教育资源的压力,使得政府能够将更多资源投入到公办教育中,同时也促使公办学校在竞争中不断提升自身质量。公办与民办教育通过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共同推动了我国教育公平与教育质量的提升,实现了教育资源的更高效配置。

补充型民办学校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了入学机会,如果没有补充型民办学校,很多学生将失去上学的机会,所以补充型民办学校有利于增进教育公平,学术界对这一观点已经形成较为广泛的共识。[23]但是选择型民办学校与教育公平的关系较为复杂。有学者担心,学生选择质量最优的民办学校会导致我国出现“教育的拉丁美洲化”现象。“教育的拉丁美洲化”是指在以巴西、智利为代表的一些拉丁美洲国家的基础教育中,最精英的中小学都是收费较高的私立学校,低收入家庭子女无法进入这些私立学校,进而难有机会入读高水平的大学,因此导致教育不公平、阶层分化及社会隔离。[24]根据社会再生产理论,教育系统的不平等会维持和再生现有的社会结构和不平等。[25]过去一段时间,我国少数地区的民办学校成为区域内最好的学校,引发公众对“教育的拉丁美洲化”现象的担心。对此现象,应辩证看待。

首先,公办与民办学校质量差异造成的社会不平等并不等于教育不公平。教育不平等和教育不公平是相互联系而又有所区分的两个概念,教育平等只关心不同人之间教育资源分配结果的差距,但不关心这种分配方式的结果是否合理,而教育公平是用正义原则对教育资源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作出的价值判断,其中“正义”是一种价值观念,是对社会运行状态和人际关系(包括分配关系)进行判断的价值标准。[26]从教育资源分配结果的角度来看,优越家庭背景的孩子进入高质量民办学校就读确实体现了教育不平等,但罗尔斯认为“少数较幸运者有权要求更好的状况,这些要求是由社会制度建立的合法期望,社会是有义务满足它们的”[27],罗尔斯所谓的“少数较幸运者”指对社会有较大贡献的家庭子女和天赋超于常人的孩子。正常的社会不应当阻止某些人取得优先地位,但只要机会平等,就能阻止优先地位的固化,今天的落后者就有可能成为明日的优先者,这里涉及的伦理问题是微妙而复杂的,不能用“对所有人平等分配”那种简单化的公式来看待。[28]

其次,民办学校高质量发展能不断提升教育公平的“基准线”。根据帕累托最优理论,实现教育公平是让原先没有受教育机会的人获得受教育机会,让原先无缘优质教育的人接受更好的教育。所谓公平不可能是绝对公平,不能限制高质量民办学校的发展以确保所有教育在同一水平线上而达到绝对公平,用降低标准的方式来实现教育公平的方法不可取,也是对教育发展的打击。[29]教育公平绝对不是“削峰填谷”,而是“造峰扬谷”,民办教育的存在使得公办教育中的薄弱学校可以获得更多的公共资源,因为民办学校的发展减少了公共教育财政压力,政府可以将更多资金投入到公办教育。[30]若有部分民办学校的质量超过公办学校,导致公办学校生源流失,反而能促进公办学校对教学理念、方法进行自我反思,也能督促政府不断提高公办学校的生均办学标准,从而提高社会整体教育发展水平,让全体社会成员获得越来越优质的教育。

最后,民办学校高质量发展能从满足个人需求角度实现教育公平。真正的教育公平应该是政府无差别地向所有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及相应的资源保障,而每名社会成员也可以平等地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教育,从而最大化地发挥已有教育资源的潜在效益。根据阿罗的不可能定律,统一的社会分配机制不可能满足社会所有个体的所有偏好,因此必须赋予个人的选择权。[31]民办学校以满足教育消费者的教育需求为目的进行办学,因此,学生在教育市场中选择民办学校具有一定合理性。理性选择理论认为,个人会基于效用最大化的原则作出决策行为,家长会寻找最能满足孩子需求的学校。当政府提供了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后,如果有些学生和家长愿意付费接受更高质量的教育,那么应该给予他们自由选择学校的机会。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学生选择与民办学校订立协议以获取任何合法的教育服务,这一过程不依赖公共资源,仅依赖学生需求意愿和支付能力。正因如此,朱永新指出:“通过市场机制改善教育公平的积极作用,是民办教育存在的正当性的重要体现。”[32]

 

四、调整公办和民办教育关系的政策建议


公办与民办教育关系的三种表现在民办教育的发展过程和逻辑推演中得到证明,这意味着此关系对目前民办教育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作用。基于公办和民办教育的关系表现,本研究从科学确定公办与民办教育合理比例、推动民办学校高质量有特色发展、防止民办学校无序发展影响教育公平等三个角度提出政策建议。

(一)循序渐进:统筹确立民办教育的合理比例

2021年以来,江苏、湖南、四川等省陆续出台文件规范公、民办教育的比例。调减民办义务教育占比是一项重大政策调整,对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改善义务教育生态、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但部分地区在降低民办教育比例的过程中,在公办学位没有相应增加的情况下,贸然关闭补充型民办学校或压缩其招生指标,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关闭接收随迁子女的民办学校,导致部分随迁子女被迫留(返)乡就读,失去与父母在一起的机会。关闭接收从乡镇入城上学儿童的民办学校,导致这些儿童被迫返回乡镇学校就读,影响我国新型城镇化政策实施。因此,科学调减民办教育比例,要在增加公办学位的同时引导部分低水平民办学校有序退出,循序渐进降低民办教育占比。具体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施政。

第一,按照常住人口就学需求及未来发展趋势增加公办教育资源供给。由于部分地区民办义务教育占比较高是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不足导致的,所以降低民办教育比例的根本举措在于增加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要继续按照常住人口就学需求科学规划,增建公办学校,全面增加学位供给,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由常住地提供。但在增加公办学位时必须考虑两个问题。第一是财政支撑能力。在财政供给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用行政手段关闭民办学校或减少其招生指标,往往会影响流动人口的教育选择机会。第二是生源发展趋势。根据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对义务教育阶段适龄人口的预测,我国城市生源在2030年左右持续增加,2030年以后可能下降。其中,城市小学生源在2026年达到峰值,城市初中生源在2030年达到峰值。[33]因此,如果短时间内大量新建公办学校,一旦未来生源下降,就可能导致教育资源浪费。考虑到上述两个因素,部分地区应充分考虑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需求,保留一定数量的补充型民办学校。根据莱斯特·萨拉蒙(Lester M.Salamon)的志愿失灵理论和第三方治理理论,政府通过把这类民办学校纳入到自己的教育规划中并向其购买服务,而不是新建公办学校,可以用更低的成本实现教育目标,且可以保障教育公平。[34]

第二,引导部分低水平民办学校有序退出义务教育领域。在引导部分低水平民办学校退出义务教育的过程中,要明确退出的原则、目标和方法,妥善安置学生和教职工。首先,要妥善做好学生分流、安置工作,充分听取学生和家长意见,确保这些学生就近、方便进入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其次,妥善安置民办学校的教师。很多教师在民办学校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可鼓励符合条件的教师考取公办学校事业编制,在同等情况下优先选聘。也可招聘部分无法考编的教师进入公办学校承担部分教学任务,可在政策上给予倾斜,缩小其与事业编制教师的待遇差距。再次,要给予民办学校举办者必要的补偿和奖励。对于合法合规的民办学校,退出时应该给予举办者合理的补偿和奖励。可以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的规定,按照“一地(校)一策”的原则,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办学效益、社会声誉等因素,从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补偿和奖励。[35]

(二)路径指向:引导民办学校实现高质量有特色发展

在高收入国家中,由于学生需求多样化更加明显,同时支付能力更高,所以私立教育的占比呈现增长态势。[36]基于此,现有补充型民办学校若要生存发展,必须提高自身质量或实现特色发展。[37]今后新建的民办学校,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必须从创建学校开始就确保其办学水平和教学特色超越“基准线”。

第一,引导民办学校提高办学质量。我国民办学校发展的前期策略以规模增长为主,下一阶段应将发展重心由增量转向提质。[38]一要引导民办学校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升自身办学水平,超越“基准线”是未来民办学校的生存之道。要引导民办学校加大硬件和软件投入,特别要通过提高教师薪酬、完善福利待遇、提供职业发展机会等手段,增强师资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二要引导民办学校优化教育理念。引导民办学校充分利用小班化教学的优势,坚持“五育”并举,培养学生的综合素养,塑造品德、养成习惯、培养能力、锻炼思维,使学生成为爱学习、懂生活、会立世的,能适应未来社会的合格公民。三要引导民办学校精准满足社会多元教育需求。民办学校在满足社会一般需要的同时,要满足不同群体的个性化教育需求。[39]引导民办学校充分发挥自身体制机制优势,为每个学生创设良好的在校体验,尤其要精准有效地满足医疗工作者、警务人员、企业主等工作时间不固定人群子女的教育需求。

第二,引导民办学校实现创新发展、特色发展。一要引导民办学校创新发展。未来的民办学校要获得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全面把准时代脉搏,以创新性观念、创造性实践回应快速变化的教育需求。要融合前沿教学理念,积极开展课程创新与教学方法创新,在满足学生基本素养培养要求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开设艺术、体育、科学、劳动等特色课程。二要引导民办学校特色发展。特别要鼓励民办学校利用灵活的办学机制适时开展国际化教育,满足部分学生的海外留学需求。随着全球化发展的日益深入,教育国际化成为必然趋势,培养具有全球意识、跨文化交际能力和全球适应能力的人才既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又顺应教育多元发展的趋势。应引导国际化民办学校明确培养目标,注重培养领导力、创新力、合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国际化人才必备能力,同时形成国际化视野和批判性思维。同时,应引导民办学校有机融合本土化和国际化理念,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积极挖掘本土优秀文化资源,潜移默化地进行传统文化理念浸润,树立学生民族文化自信,培养学生民族文化认同感。

第三,应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民办学校的特色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一要适度扩大民办学校的招生范围。民办教育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反映了教育供给和教育需求的博弈关系。对于主要满足小众家庭个性教育需求(如武术、舞蹈、美术等)的民办学校,政府应允许其在较大范围内招生。比如,河南登封众多民办武术学校从全国和全球招生,提升了中华武术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若规定这些民办学校只能在登封招生,就会束缚甚至扼杀这些民办学校。二要保障民办学校的收费自主权。当部分民办学校办学质量超过政府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标准时,其办学成本必然较高。政府应允许此类民办学校按照成本自主收费。三要优化对民办学校的评价方式。政府需要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准确评估并向社会公布,“使家长为自己的孩子作出明智的选择”[40]。由于特色化民办学校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学生评价等方面区别于公办学校和多数民办学校,因此应该用区别于其他学校的评价尺度进行评价。可鼓励多主体参与特色化民办学校的评估,例如可以充分发挥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各地民办教育协会的作用,通过行业自律、学校自评等方式监测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准。

(三)和谐共生:让民办学校成为教育公平的推动力量

放任民办学校自由发展可能出现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系统性偏差”,即“区域内所有好学校都是民办学校”的“教育的拉丁美洲化”现象,这种现象会极大损害教育公平。此外,部分民办学校利用自身收费高、招生自主权大、用人灵活的优势,“掐尖”招生并从公办学校挖教师,引发了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的紧张关系。因此,政府须坚持系统观念,制定规范和标准,维护健康的教育生态,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施政:

第一,不断加大对公办学校的投入。加大对公办学校的财政投入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关键。公办与民办学校的质量差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公办学校办学水平即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基准线”较低导致的。过去一段时间内,由于政府对部分公办学校的投入较低,民办学校凭借较高的学费收入拥有了更多办学资源,从而能够吸引更优质的教师。随着政府增加对公办学校的投入,公办学校的经费保障水平逐步提高,民办学校在教师待遇方面相对于公办学校的优势逐渐减弱。这种变化降低了民办学校吸引和保留优秀教师的能力,进而出现了优秀教师由民办学校向公办学校流动的现象。这意味着,当公办学校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时,它们能够与高质量民办学校相抗衡,甚至超越。在这种情况下,民办学校只能依靠边际性优势来吸引学生,如特定的教学方法或特色课程,这种微弱的优势在整个教育市场中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它促进了教育多样性而非破坏教育公平。

第二,引导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错位竞争。未来的选择型民办学校将包括两种亚类型,一种是“分数选择型”民办学校,这种民办学校学生的考试成绩高于公办学校。这种民办学校的无序发展容易引发社会对民办教育的批评,因为这种民办学校被认为会引发“教育的拉丁美洲化”现象。二是“特色选择型”民办学校,这种民办学校是以更有特色、更适应学生个性化需求见长的民办学校。政府在引导民办学校规划未来发展方向时,应避免其走分数选择的发展模式而应采取特色选择的模式,这种模式的核心在于识别和发挥民办学校的独特优势,注重满足学生和社会的多元化需求。政府应当完善引导和监督机制,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防止民办学校通过掐尖招生、延长学习时间、增加学生学业负担等方式来提高竞争优势,引发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紧张关系。

第三,根据民办学校的收费高低对其进行“累退”资助。世界上很多地区的做法是,当民办学校的学费超过一定数额,政府就会减少甚至取消对其财政补贴,中国香港、智利和澳大利亚等地区和国家都是这种策略的实践者。如我国香港地区的“直接资助学校”计划规定,当私立学校收取的学费标准超过公办学校学位平均单位成本的二又三分之一倍(2+1/3)X时,将不再有资格获得全额津贴。[41]参照上述地区和国家的实践,我国可以参照公办学校的学位平均成本确定一个学费“基准线”,当民办学校的收费超过“基准线”的一定倍数时,就减少或取消财政资助。这种做法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好学校越来越好”的马太效应,避免民办学校无序发展损害教育公平,同时能够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性教育需求,推动公办与民办学校和谐共生。

(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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