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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9-9 点击数:3815

     本网讯(中国民教网消息)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中增加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并按照其法人属性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育法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或者支持。

  《征求意见稿》提出,将教育法第十九条中的成人教育制度修改为继续教育制度,并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另外,为完善民办学校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从以下几方面作了修改和调整:将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金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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