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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6-28 点击数:6490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教育局
    (二○一一年八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嘉政发〔2005〕36号) 精神,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
        市本级民办全日制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和经教育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申请补助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人数达到教育部门规定的规模;学校必须根据教育部门下达的计划招生数,按规定的师生比配备在职在编教职工(其中: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原则上应按规定配足教职工;中职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工数应不低于规定师生比总人数的60%;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在职教职工数应不低于同类公办学校规定师生比的70%)。
        (二)民办学校必须依法为教职工办理基本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专任教师参照事业单位标准缴纳“五险一金”。
        (三)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产权明晰,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并依法办理验资过户手续。
        (四)民办学校必须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年对学校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进行审议。学校按教职工工资总额一定的比例提取教职工退休风险基金。
        (五)民办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规定编制会计年度报告。会计年度报告应如实载明学校收入及支出、结构及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及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等事项,并自觉接受教育部门、财政部门的检查。
       
        第四条  补助内容
        (一)生均定额补助。对民办学校按相应的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生均补助,用于提高教师待遇和提升教师素质。
        (二)奖励性补助。根据高中和中职学校培养人才的绩效,对为我市民办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包括民办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和教师)按“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奖励。
        (三)项目补助。支持民办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科研建设。
       
        第五条  分类补助办法和标准
        (一)学前教育
        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按照《嘉兴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义务教育
        1.享受免课本费、学杂费的财政补助,具体按嘉政办发〔2006〕78号和嘉教计〔2008〕141号文件执行。
        2.对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学校,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按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的标准予以补助。
      3.对按办学成本收费的学校,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按小学生均400元的标准、初中生均6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4.对经教育部门批准承担义务教育的新居民子女学校,以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学生数,按小学生均200元、初中生均3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三)普通高中教育
        1.对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学校,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按生均2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2.对按办学成本收费的学校,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按生均6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3.绩效补助。对学生高考成绩达到第一批录取分数线的学校,以其上线学生数,按每生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对学生高考成绩达到第二批录取分数线的学校,以其上线学生数,按每生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上述补助均不包括已享受公办生均补助的学生),用于学校标准化建设。
        4.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财政补助政策。
         (四)中等职业教育
        1.对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学校,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按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的标准予以补助。
        2.对按办学成本收费的学校,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按生均6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3.绩效补助。以学生毕业时取得中级技能等级证书的毕业生人数,按每生5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不包括已享受公办生均补助的学生),用于学校标准化建设。
        4.鼓励民办职业学校开展“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在新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育科研开发等方面享受“校企合作”专项资金补助,具体按嘉政办发〔2011〕67号文件执行。
        5.享受与公办中职学校同等的国家助学金财政补助政策。
     
        第六条  经费来源
        按照现行教育管理体制,民办学校的补助经费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其中,普通高中和中职教育补助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市级财政承担40%。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申请
        每年1月底前,申请补助的民办学校要将上年度符合补助条件的学生名册、会计年度报告、办理社会保险的教职工人员清单及缴费情况、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情况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确认。
       
        第八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抽逃资金、挪用学校经费、违反规定从学校提取资金,以及学校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或抵押的,不得享受财政补助。
       
        第九条  民办学校在办理教职工社会保险和提高教职工待遇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教育、人力社保部门督促其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以后两年内取消财政补助。
       
        第十条  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市财政、教育、审计部门要不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类民办学校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如数追回补助资金,以后两年内不得申请财政补助,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教育局负责解释。今后根据经济和教育事业发展情况,由市财政局商市教育局适时调整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2月4日印发的《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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