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有关精神,充分发挥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扶持、激励和导向作用,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性教育经费中每年预算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指不要求回报的市属民办学校,下同)的补助以及对民办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进行奖励。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
1.对实施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按本市户籍学生(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除外)人数,给予相对应的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经费1/4的补助;
2.对全日制民办中小学为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学校承担部分,给予1/2的补助;
3.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教师年平均收入超过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年平均收入水平的民办中小学,给予教师工资总额(应发工资)10%的补助;
4.对民办高校重点学科(专业)建设经费补助;
5.对民办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进行奖励。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将补助资金全部用于指定的项目或校舍维修与建设、购置教学设施(设备)、提高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享受财政资助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资助对象为实施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且不要求回报的全日制民办学校;
2.学校产权明晰,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并依法办理了验资过户手续;
3.学校建立由政府部门监管的学费和财政资助资金专户(学费收取后一周内缴到专户),实行预算管理;
4.在校学生规模达到420人以上,并落实国家各项帮困助学政策;
5.学校办学行为规范,教学质量得到保障,经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评估认定为合格。
第六条 申请资金补助的民办学校应当接受政府部门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审计工作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承担。
第七条 民办学校申请资金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学校资格审查表;
2.民办学校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3.民办学校聘任教师登记表;
4.民办学校教师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汇总表;
5.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经当地社保机构盖章);
6.民办学校资产负债变动情况统计表;
7.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备案表等;
8.本年度学校经费预算安排计划。
(市属民办高校提交材料另行规定)
第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年9月15日前将规定材料报市教育局,经教育局审核,并商市财政局后下达给学校。民办学校应严格做好经费管理和使用,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政府对民办学校财务监管以预算控制和专项审计为主,确保民办学校经费使用自主权。教育行政部门财务管理中心要建立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对民办学校学费收入和财政补助资金的日常监督。
第十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补助经费或取消当年专项资金补助资格:
1.学费收取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到资金专户;
2.财务审计中发现有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或财务管理混乱的;
3.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或存在其他乱收费行为的;
4.上一学年发生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师生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享受财政资助的条件今后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公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增长状况和民办学校实际,设立县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参照本规定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