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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6-28 点击数:9448


                                              温委〔2011〕8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0〕48号)精神,推进民办教育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现结合温州实际,就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综合改革方向
    1、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重要作用。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同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发展民办教育是各级政府重要的工作职责。温州民办教育起步早、发展快、贡献大,仅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每年就为政府分担了近20亿元的教育财政支出,为温州高标准普及十五年教育作出了巨大贡献。面对新一轮的改革发展,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造性地推进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2、准确把握综合改革的基本思路。充分发挥温州民营机制优势,以突破与创新为使命,勇于首创、勇于先行先试,坚持大力发展、系统改革、同等待遇的原则,按照顶层设计、分类管理的思路,突出重点,全面清除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障碍,在财政扶持、产权明晰、财产管理、政策优惠、融资投资、队伍建设、法人治理等方面,形成区分合理的民办教育公共政策体系,整体再造我市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新高峰。要通过综合改革试点,加大体制和机制创新力度,健全教育公共政策,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办学,形成公办、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使温州教育整体质量能领先全国,打造“学在温州”的教育高地。
    二、深化改革,创新办学体制机制
    3、探索分类管理机制。对民办学校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管理。非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按照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管理,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非全日制的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如确属非营利性的,也可以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企业法人由工商部门登记管理。法人属性一经确定,没有特殊理由的,一般不予更改。
    4、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积极开放教育投资、生产、供给领域,吸引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进入教育事业领域,形成不同投资和举办主体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大幅提升教育公共品的供给能力。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方式办学。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鼓励大、中型企业以职业学校为重点投资办学。鼓励优质公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支持民办学校办学。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探索委托管理等办学形式。
    出台专项优惠政策,加大教育引资力度。结合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推出一批重点项目引进民间资金建设优质学校,培育教育后勤产业。各地要有计划、有步骤推出一批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品牌学校进入教育引资市场,交由社会团体或个人办学,建设全国一流的民办学校。探索通过土地、校舍等要素低租金或者零租金等方式,交由有教育情结、教育经验和经济实力的教育名家或品牌学校通过民营机制办学,建设高端学校。
    5、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教育投融资平台,借助温州教育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探索组建由国资引导、民资参与的教育担保公司,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鼓励民办教育协会组建担保公司,积极开展业务,服务民办学校。
    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目的的信贷支持。探索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将学校非教学设施作抵押,或将学校学费收费权和知识产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机制。探索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将学校设施作抵押,或将学校学费收费权和知识产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机制。
    探索教育信托投资,支持民办学校依照国家规定利用捐赠资金和办学结余设立教育基金,通过专业基金运营机构运作,实现保值增值,收益用于学校发展。鼓励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探索创建教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教育产业。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各地要建立民办学校低息贷款政策,支持民办学校融资。对于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民办学校,当地政府可建立贴息贷款机制。
    三、加大扶持,健全教育公共政策
    6、加大财政奖补力度。从2011学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作为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用于全市民办学校升等创优、年检优秀的奖励,全市年度优秀举办者、校长、教师的奖励和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培养的补助,市本级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贷款贴息的补助以及中职、高职学校毕业生培养的奖励等。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办法,由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各县(市、区)均要参照公办学校经费拨款水平,结合民办教育规模,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加大民办教育财政奖补力度。
    7、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从2011学年起,以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为基准,建立政府向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购买服务的经费投入制度。对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以落实教师社会保障政策,足额缴纳教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以及落实当地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制度和相应会计制度为前置条件,根据民办学校在校生人数,按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标准给予一定的补助:义务教育阶段补助比例为30%至50%,学前教育、高中段教育补助比例为20%至30%。各县(市、区)要在三年内按比例执行到位。民办高校按照培养的学生人数,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上述经费由同级财政按实列支。今后,要逐步提高补助比例,使公办、民办学校享有同等的财政支持。
    8、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根据民办学校属性不同依法落实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依法享有公办学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先征缴后再予以返还地方所得部分,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每所学校享受五年。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机构用于民办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出资人将房产设备投入到民办学校,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由税务部门征缴后按规定给予返还。企业以税后利润在本市投资办学的,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返还,全额用于办学。
    9、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统筹民办学校布局,各地要按照“1650”城镇体系框架和村级组织“转并联”后农村新社区建设的发展要求,将民办学校布点纳入教育布局调整规划,并与城乡规划调整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做好衔接。规划部门在统筹规划教育设施布局时,要优先规划民办学校。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在安排用地指标时,要优先确保民办学校建设用地,以保障民办教育用地需求。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可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原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和教育用地功能均保持不变。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原则上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分类改革后,其土地作为国有资本保留,需要由划拨改为出让的,按国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处理,出让金由原土地使用者支付。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依规通过土地置换迁建、扩建学校,做大做强优质资源。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各项建设规费减免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
    10、落实收费自主权。根据法人属性分类实行优质优价的收费政策。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民办学校按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3倍的标准自主确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特别优质学校,可按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5倍的标准自主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学校自主定价,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11、依法落实学生的扶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待遇享受国家助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中职助学金、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困难生资助等省以上财政补助政策。
    四、教师为本,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1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教师资格和人事代理制度为切入点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凡取得相应教师任职资格,参加人事代理,并从事相应教育教学工作的民办学校教师,均按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民办学校承担。
    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退休费、住房公积金、困难救助等待遇。民办学校可为教师建立集体户口。
    13、提高教师工资待遇。各地要参照公办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标准,制定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指导线(最低标准),不断提高教师工资待遇。要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完善基础工资档案,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民办学校应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所需经费,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倾斜一线、倾斜骨干的分配原则,完善内部分配办法,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
    14、加大师资扶持力度。公办学校教师经组织委派到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同时享受民办学校的应有待遇,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经组织委派到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保持不变,工资由民办学校负责,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
    15、健全教师流动机制。坚持有利于民办学校教师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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