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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解读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6-28 点击数:6300

    2006年11月3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并将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行。这是北京市为了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促进北京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2004年3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方针原则、国家的扶持与奖励政策、民办学校教师与受教育者的平等待遇、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民促法和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一个促进发展、规范管理的新时期,同时也为地方民办教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北京民办教育在全国起步较早,1978年出现了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补习班,1982年成立了标志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开端的第一所民办大学中华社会大学,从此,本市的民办教育开始逐步发展起来。截止2006年底,全市共有547所民办学校,占各级学校总数的15.1%;民办学校在校生278726名,占全市在校生总数的12.4%;民办学校教职工29248名,占全市教职工总数的9.5%,其中专任教师14405名,占全市专任教师总数的8.1%;此外,在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798所,注册学生140余万名。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民办教育已经成为首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首都的教育体制改革、满足社会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民办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本市民办教育的发展方向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鼓励支持的导向性需要加强;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待提高;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的平等待遇应当得到有效保障;政府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扶持政策需要进一步落实到位等等。民促法及实施条例虽然对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所规定,但具体到本市的实际情况,仍有一些具体问题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涉及,另外民促法和实施条例中的一些规定还需要通过本市地方立法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所以,为了落实、完善、细化民促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针对本市民办教育发展现状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以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尽快出台本市促进民办教育的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立法工作情况

      在市人大常委会2003年2007年五年立法规划中,民促法实施办法被列为2006年的立法项目。从2000年开始,市教委就委托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对本市民办教育发展思路、民办学校特色发展等课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为本市民办教育地方性法规的起草提供了丰富、真实的资料。2003年初,市教委正式开始进行立法调研,并委托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进行专门的立法课题研究,通过研究国内外的相关法律、方方面面征询意见,形成了比较清晰的立法思路。为了切实保证立法质量,2005年市教委、市政府法制办专门成立了起草小组,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办公室和法制办也提前介入,对立法工作给予了具体指导。起草小组认真总结了首都民办教育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借鉴了陕西、广东等外省市民办教育立法的经验,参考了国外民办教育的立法做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初稿,以后又多次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广泛听取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多次听取民办学校及师生的意见;同时就立法的主要内容和比较重要的问题听取了国家教育部的意见;草案还通过政府网站征求了市民的意见。

      在充分调研、听取和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草案送审稿,并于2006年6月6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06年7月和11月,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和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后通过。

      三、立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

      立法基本思路:我市的《实施办法》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的措施,把握促进与规范并重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本市民办教育发展方向、加强政府支持鼓励的导向性、进一步完善政府各项扶持和奖励政策,落实平等待遇。同时明确政府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增强民办学校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贡献能力。为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办法》首先明确了首都民办教育的发展方向

      在强调政府鼓励、支持、引导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本市民办教育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坚持内涵式发展,坚持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增强民办教育对首都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贡献能力;推进办学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以多种形式举办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的民办教育,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教育发展专项规划。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质量高、信誉好、有发展潜力的民办学校,给予资助或者其他政策扶持。

      在保障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同时,还要重视规范和管理。政府对现有的民办教育要加强规范管理,重在提高本市民办教育的质量。

      (二)《实施办法》补充完善了政府鼓励支持政策、措施

      鼓励、支持政策主要体现在: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质量高、信誉好、有发展潜力的民办学校,给予资助或者其他政策扶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本市建立对民办学校的奖励制度,对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区县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支持措施体现在:政府有关部门在土地、能源供给、税收方面保障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有关部门要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有关部门要保障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等供给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以及其他优惠政策。

      (三)《实施办法》进一步落实了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平等的待遇

      针对多年来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政策待遇方面存在的差异,就民办学校的教师职称评审、教师培训、教职工与学校纠纷的解决途径等内容,进一步作出了具体规定。《实施办法》明确了教育、劳动、人事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纳入其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范围。将民办学校的教师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规划。具有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应当与其聘任的教师、职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纠纷。通过立法解决了民办学校与其教师争议的法律救济途径问题,更好地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实施办法》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和学校内部管理等问题也作出了明确的规范

      例如:对于民办学校变更学校地址或者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外增设教学地点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民办学校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地点的,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未备案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民办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水平低,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实施办法》规定了要求学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教职工民主参与、争议协调等制度;建立教学培养方案、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监控等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质量;建立学籍管理、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业成绩档案,规范办学;针对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混乱的现象,明确要求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保证校内安全。

      (五)《实施办法》从政府监督管理的角度,重点加强了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

      制定了教育督导、质量评估和信息公告制度。例如: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办学信息公告制度,并将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情况、财务审计情况、学校受奖惩情况等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建立这些制度来监督民办学校规范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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