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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年度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检查:十个“不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3-26 点击数:710

 

本网讯(东莞市政府网站消息)为强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下称“培训机构”)管理,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培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文件规定,2024年3月至4月期间,市教育局组织开展2023年度全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工作。

  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年检工作采取机构自查、镇街普查和市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阶段对2023年12月31日前经东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正式设立并办学至今的培训机构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围绕当年度机构在办学方向、内部管理、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管理、招生行为、资产与财务管理、安全稳定等方面的表现或发展情况。年检结果将向社会公布,作为培训机构评优评先、信用评价、证件续期等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

  上述负责人表示,对比往年,本次年检内容指标更加突出安全管理及规范办学,积极鼓励校外培训机构采用“先学后付”收费模式,并结合实际增加了一票否决事项,以通过年检强化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营造良好校外培训环境。

  校外培训机构十项禁止事项

  (一)不得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开展培训;

  (二)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或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

  (三)不得违规组织密考、掐尖等选拔性考试;

  (四)不得在公共场所进行培训广告违规宣传;

  (五)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六)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职任教,聘用的在职人员需符合相关资质条件;

  (七)不得使用违法违规教材、书籍;

  (八)不得超出办学许可范围违规开展培训;

  (九)不得未经审批随意变更办学地址、违规设置教学点、分支机构;

  (十)不得违规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省、市发布的“白名单”以外的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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