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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省、市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指导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6-28 点击数:6503

    湖南省:

        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第一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六条:“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在民办学校从事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一管理。”

        湖南省2006年11月30日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对民办学校实行信用贷款。鼓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投资公司以及其他企业和社会财团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

    浙江省:

        省政府2006年出台《浙江省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了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和标准,“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是指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本地户籍学生、正常转入我省就读学生以及符合条件在转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跨省、跨县)务工人员子女等。符合条件的外来学生系指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并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其他证明材料齐全的需在转入地就读的学生。《意见》特别规定:“经批准创办的民办学校(含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按规定仍可收取学费,但在学生注册报到时,根据价格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按当地公办学校免费标准作相应扣减。”

    江苏省:

        江苏省从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将全部免收学杂费,在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亦享受此待遇。地方财政将对学校安排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

        江苏省强调,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公办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待收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政府、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应由学校提供的公共性服务费用。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严紧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和手续费等费用,违规者按乱收费处理。民办学校将在现有实际收费水平基础上,按公办学校免收学杂费的标准减收学生学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以任何形式增加学生经济负担。另外,县(市、区)财政对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安排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省财政按基准补助定额和2005年度学生数,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对部分县(市、区)安排免收学杂费专项补助资金。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教育厅决定从2006年为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发放《义务教育证》,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持《义务教育证》在全省范围内城市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免缴学杂费。

        根据规定,只要提供相关证明,江苏境内农村户籍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确需随进城务工父母或监护人到城市就学,在省辖市市区范围内的公办及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可领取《义务教育证》。

        《义务教育证》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发放与管理。各地将按照“由流入地政府负责、公办学校接纳为主”的原则,确保每个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能够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持《义务教育证》到城市教育部门指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并按省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学校将免收其学杂费,包括信息技术教育费和取暖费。而到经县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学校必须减收与学杂费等额的学费。

    上海市:

        上海将于年内完成60所农民工子女小学办学设施的改造并将其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这批农民工子女学校转为民办小学后,在其中就读的农民工同住子女,将免交学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并由政府向其实施基本成本补贴。

        对纳入民办教育管理、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上海市教委将一次性给予每校平均50万元的办学设施改造经费资助,区县也将筹措配套资金,以使这些学校达到基本办学标准、而在其中就读的农民工同住子女将免交学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从2008学年起,市教委将按接纳学生人数给予每生每年1000元的基本成本补贴,余下部分由区县根据实际成本核算情况予以补足。同时,对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学生,市教委将发放学籍卡,而这些纳入民办教育管理的民办小学将不得招收初中起始年级的学生。

    武汉市:

        武汉市教育主管部门针对该市民办中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相对滞后,普遍存在专职教师数量不足、教师待遇较低、学历层次不高、学科带头人和领军人物匮乏、教师队伍不稳定等问题,组织省市特级教师、名师,对全市210名民办学校教师进行为期6天的免费培训,内容涉及师德建设、学生管理和教师心理调节等,教育部门还将对他们进行半年跟踪指导。据介绍,武汉市将对全市801个民办教育机构的3328名专职教师分批轮训,以提升民办学校的整体办学水平。

    昆明市:

        昆明市政府即将出台《昆明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昆明市已确立民办教育在非义务教育阶段领域优先发展的原则,将积极试行国有民办、股份制合作的办学形式,逐步开展部分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转制为民办学校;鼓励教师在公、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

        《意见》提出,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将可同等享受到和公办学校退休教师一样的退休金。

        《意见》明确提出,民办学校教职工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享有同等法律地位,政府将坚持做到学习培训、评优评先一视同仁;教学管理、教育科研一视同仁;对学生一视同仁;在招生中一视同仁;在学校建设规划上一视同仁。民办学校教师可比照事业单位购买各项保险,可保证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拿到的退休金与公办学校退休教师的退休金一样。在人事代理上,民办教师也与公办教师相同,人事档案将全部进入昆明市人才中心教育分中心管理。据姚宏透露,政府还将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民办学校给予奖励,初步确定学前教育在校生达到500人以上,高中阶段教育达到900人以上的,奖励额度将比往年提高很多。

        昆明市还以市政府名义设立专为民办教育服务的机构。它将为全市民办学校代理人事管理,协调办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社会保险,协调指导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等。

    青岛市:

        青岛市政府出台新惠民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全部免除民办及改制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学生杂费(含取暖费、信息费),该项政策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据了解,青岛市免除民办和改制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杂费的资金来源,采用市、区财政分担的办法,即平度、莱西两市,市县分担比例为7:3;青岛胶州、胶南和即墨三市,市县分担比例为5:5;青岛黄岛、崂山、城阳三区由区本级财政负担。青岛市内四区初中学生免杂费资金由市财政全部承担;青岛市内四区小学学生免杂费补助资金,四方区由市财政承担50%,市南、市北、李沧三区由各区财政自行承担。

    宁波市:

        2006年宁波市人大通过《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规定:“实施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规定条件的,其聘用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可按规定参加事业保险。”“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该专项基金用于:“(一)对符合规定条件,实施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二)对符合规定条件,为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实施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给予补助;(三)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广西南宁市: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将获政府补贴

        市政府出台的《南宁市民办学校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管理暂行办法》将着重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资金支持,给予民办学校足额的教职工编制,提高教师福利待遇。政府将按照民办学校接受地段生(学校周边或居民小区内本市城区户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人数,给予学校足额核定的教职工编制;财政部门还将按照义务教育地段生人数所需公费和教职工编制等成本,按月拨给民办学校教育经费。

    山东潍坊市:选拔优秀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助教

        由公办学校优秀教师组成民办教育助教团,深入到优秀民办学校从事助教活动。在助教期间,其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工资调整和年度考核等方面,与原校教师同等对待。被助单位要按照本单位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和工作量,给予助教教师适当补助。助教教师在民办学校工作时间为一至二学年,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

    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

        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成立了全省首家专业从事教育投资、担保的准金融服务机构——温州京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民办学校提供贷款融资担保服务。

        由于现有法律规定的限定,学校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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