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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开展学制学历教育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2-27 点击数:488

 

本网讯(安徽商报消息)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印发通知,出台《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明确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等环节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明确建立健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纳入诚信记录。

  近年来,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蓬勃发展,年均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30万人次以上。但在学校的设立审批权限、设立标准条件及退出机制都亟待完善,需要进行针对性优化,职业培训市场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

  《安徽省民办职业培学校办学管理办法》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对培训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服务,同时界定省、设区市及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自具体的职责权限,形成省、市、县三级权责清晰、各有侧重的管理体系。

  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等环节我省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切实落实“放管服”的改革要求。《管理办法》中同时制作了举办者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时所需要的材料模板,可操作性较强,便于基层操作。对于举办者不愿承诺、无法承诺以及不适用告知承诺办理的,按照一般程序申请设立。

  《管理办法》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制定了《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为设立申请和实地核验提供了清晰规范的依据和遵循。规定了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明确建立健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纳入诚信记录。

  在办学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培训学校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开展办学活动,不得开展或者联合举办学制学历教育,不得开展文化学科培训、文化艺术辅导、学历考试辅导、医疗美容培训等其他培训活动,不得以培训学校名义代理学历提升等非技能培训事项。鼓励培训学校采取校企合作、送教上门等形式,开展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参与和帮助企业开发针对性强的培训课程、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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