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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修订,明确选聘条件、工作职责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1-8 点击数:629

 

本网讯(新京报消息)11月7日,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鼓励吸引技术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加强职业学校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据悉,《管理办法》是对2012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在原文件6章23条的基础上扩展为9章34条,充分体现职业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介绍,主要有以下7处修改。一是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方面。按照现行职业教育法的相关内容,《管理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了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含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学校),将职教本科纳入《管理办法》。

 

二是在兼职教师选聘条件方面。将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纳入选聘范围,取消了对聘请退休人员任教的离岗时间和年龄限制,将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作为选聘条件,鼓励聘请退休工程师、医师、教师。

 

三是新增选聘方式一章。明确了可以采取个体聘请、团体聘请或个体与团体相结合的方式聘请兼职教师,新增通过特聘教授、客座教授、产业导师、专业带头人(领军人)、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等多种方式聘请兼职教师,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互聘兼职。

 

四是在组织管理方面。明确了兼职教师岗前培训的组织部门、培训方式、内容及考核结果的认定方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兼职教师工伤保险的缴纳方式及相关责任进行了规范。明确企事业单位应将在职业学校兼职人员的任教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评优评先、职称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新增兼职教师退出机制内容,明确兼职教师存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等方面问题,职业学校应解除工作协议。

 

五是新增工作职责一章。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德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纳入兼职教师教育教学职责,明确兼职教师要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典型生产案例等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参与教学标准修(制)订等工作,明确兼职教师要主动参与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协助加强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双师”素质培养,协助聘请企业技术技能人才到学校参与教学科研任务。

 

六是在经费保障方面,明确地方可结合实际,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支持专业师资紧缺、特殊行业急需的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鼓励职业学校多渠道依法筹集资金,用于支付兼职教师工作报酬,职业学校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合理确定工作报酬水平,充分体现兼职教师的价值贡献。

 

七是新增支持体系一章,通过多种措施提高企事业单位选派兼职教师的积极性。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作为认定、评价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的重要指标依据。将兼职教师的聘请与任教情况纳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办学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在计算职业学校生师比时,可参照相关标准将兼职教师数折算成专任教师数。地方教育部门将兼职教师纳入年度教育领域评优评先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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