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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范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8-30 点击数:999

 

本网讯(中国教育报消息)近日,山东印发实施《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对收费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强化价格监管职责,明确了各项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全面规范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

山东规定对收费项目实行统一管理。明确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托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和延时托管服务费,代收费项目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和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省范围内无论是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托育机构,还是相关民办机构,均实行统一的收费项目,各机构均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山东强化了价格监管职责。在学前教育方面,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以及学前教育阶段的住宿费、延时托管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在托育服务方面,公办幼儿园托班、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托班,以及其他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幼儿园及托育机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市、区)制定。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学前教育收费与非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山东明确了各项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在保教费和托育费方面,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以及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的托育费收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运行成本、财政投入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他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各地制定收费标准时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同类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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