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教育局、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工商管理分局:
根据《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促进本市教育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形成服务到位、监督有力、稳定和谐、持续发展的教育培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适用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经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的内资公司制企业(不含经营性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
其他公司不得以教育咨询或教育类家政服务等名义变相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
第三条(政府管理部门)
(一)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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