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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二勇: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要着眼于良性教育生态的建设和引导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2-8 点击数:6087

 

对校外教育培训的规范治理是宏观教育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也因此,目前正在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关键环节建设的重要基础。《办法》在什么背景下制定,体现了怎样的思想?本期特邀专家进行解读。——编者

2022年11月,教育部发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引发社会关注。《办法》的推出是校外教育培训依法行政的重要标志,其实施要和国家教育领域的法律执行和有关政策实施协同进行,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双减政策的推进协同实施。《办法》是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双减政策深入实施的关键环节和制度保障。以此为抓手构建依法治理校外教育培训的体系,因此,要用系统性的视野来看待《办法》中规定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问题。

不同的地区应该结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以县区为单位制定区域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实施具体规定。针对区域校外培训治理的具体问题、表现和原因进行具体分析,以此做到有的放矢,真正建设一个由学校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相互协同的区域教育治理体系,建设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更高水平的人才培养体系。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校外培训违规行为新表现,结合《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当出现新的违规违法行为时,由所辖地组织法律专家、教育专家、经济专家等进行科学研判。既防止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管理办法进行泛化、一刀切地对待所有的培训行为;也不要将其僵化执行,生硬地对待合理培训行为。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构建精准、系统、有效的处罚办法,以此引导良性教育生态的建设。

《办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主要分为六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警告、通报、批评,主要为精神和名誉惩罚;第二层次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主要为经济性惩罚;第三层次为责令停业,主要为业务惩罚,但留有改进的机会;第四层次为吊销许可证,主要为取消机构资格,但可以再次从业;第五层次是限制从业,主要为从业禁止,是《办法》中最重的处罚;第六层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涉及到工商、税务、刑事等法律规定的处罚行为。

《办法》颁行后,要根据执行情况不断丰富处罚手段,比如,将有关违规行为责任人纳入国家诚信体系,限制其消费行为和部分行业从业资格。如果涉及到重大诚信问题,则应从社会层面、长远发展角度,除限制校外培训从业之外,也可以禁止相关资格证书的考核,如家庭教育指导师、心理健康咨询师的资格等,以此丰富处罚种类。

在校外培训行政管理的系列政策及处罚暂行办法执行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凝练行之有效的做法举措,适时制定校外培训行政管理条例,在管理条例运行成熟并积累一定经验之后,补齐校外教育培训治理立法软肋,加强校外教育培训的立法建设。从而为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治理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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