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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法院宣告“大灰狼”教师终身禁业,后续落实还待查询制度完善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2-2 点击数:1958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教职工,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为法院判决“终身禁业”提供了法律支撑。

 

此前,在最高检举行的“落实‘两法’ 护航青春”新闻发布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简称‘两法’),将这类犯罪教职工称为“大灰狼”教师。随着该意见的实施,连日来,北京、四川、安徽等多地法院作出了多起相关判决,不仅将“大灰狼”驱逐出教师行业,更宣告其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

 

宣判后,如何具体落实这一裁决?司法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学校等如何做好后续执行工作?建立犯罪分子查询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近日,新京报采访一线法官、法学专家、关注儿童保护的专业人士等,寻求答案。

多地对“大灰狼”教师开出终身禁业“罚单”

 

202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 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该《意见》的出台,为多地首例“ 终身禁业”案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11月15日,《意见》正式施行的当天,北京海淀法院少年法庭便作出全国首例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北京市某学校外聘指导教师期间,利用“一对一”单独授课的机会,多次触摸该校一名10岁女童的隐私部位,被法院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海淀法院根据《意见》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从业禁止。

 

同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宣布对某培训机构聘用舞蹈教师赵某某的一审判决结果。赵某某多次强制猥亵、猥亵儿童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法院宣告从业禁止。

 

记者根据全国各地的公开报道梳理发现,自《意见》实施起至今,四川、安徽、内蒙古、湖南、河南等多地地方法院作出“终身禁业”判决,被告人涉及“一对一”家教、中小学教师、返聘教师等,其中,河南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判罚的被告人为一名某小学聘用的接送学生的司机,属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其利用接送学生的职业便利,对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女童进行了猥亵。11月15日,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以“终身禁业”。

在各地判罚的案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涉及性侵。内蒙古包头市石拐区法院公布的案例中,被告人在教学、看护学生过程中,多次以软尺打手、掐学生脸、踢学生屁股、捶后背、用晾衣杆抽打等方式体罚、殴打学生,并造成多名学生受伤,其中一名学生受伤程度达到轻伤一级。该名被告人因虐待被看护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法院宣告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山东省公开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的判决中,被告人因故意伤害儿童被处以有期徒刑,并被法院宣告“终身禁业”。根据公开报道,被告人李某系某培训机构员工,在无教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为该培训机构儿童授课,授课期间持美工刀将一名六岁儿童腹部划伤,致其轻伤二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意见》给一线法院裁决更有利的支撑

 

在审判实践上,《意见》的出台将《刑法》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紧密衔接,法官在判决上的依据更足;被告人也对自己的从业行为边界有了更明确具体的认识;对社会有震慑的效果,一定程度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有多年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经验的一线法官、朝阳法院王四营法庭法官张妍评价道。

 

张妍介绍,依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在《意见》出台前,在刑事案件中被处以刑事处罚的教职人员,即便不宣告从业禁止,也会在教育系统内失去教师资格,而此次宣告“终身禁业”则扩大了其禁止从业的范围,“比较好地和社会需求有了衔接”。

 

张妍补充介绍,事实上,在《意见》出台之前,法院也可以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的教职员工进行上限为五年的“从业禁止”判罚。因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性侵、虐待未成年人的案件里,将被告人的从业禁止依据最高限判到五年,公众往往不理解,从期限上,有‘过轻’的意见出现。”张妍认为,这造成了实践上的困惑,《意见》的出台有效避免了其进一步实施其他侵害行为,将时效性延长为“终身”,“对法官来说可以更好地运用法律规定处罚相关人员。”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朱光星提到了发生于2017年的一起震惊教育行业的案例,彼时,家长花16万元请的“名师”家教邹明武性侵女学生,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半,并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五年。“海淀法院少年法庭此次对王某某宣告 ‘ 终身禁业 ’,明显比邹明武案中的五年从业禁止威慑力度更大,更能够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朱光星表示。

 

弥补了《刑法》中从业禁止使用范围过窄的缺陷

 

近年来,我国在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方面,不断‘补课’。”在朱光星看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新近出台的《意见》不仅令《刑法》中的从业禁止落到实处,还弥补了适用范围过窄的缺陷。

 

朱光星介绍,虽然从业禁止早就见诸于我国多部法律法规,例如《慈善法》《公务员法》《执业医师法》等都有关于相关领域从业禁止的规定,但《刑法修正案(九)》的通过使得我国终于在《刑法》这一“最后法”中也纳入了从业禁止制度。学界普遍认为,《刑法》中的从业禁止,从性质上来讲并不属于刑罚措施,而是一种非刑罚措施,这主要是着眼于行为人所具有的人身危险性,从预防犯罪、保障社会公众安全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所采取的一项预防性措施。

 

但《刑法》新增的这一从业禁止制度,在应用到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仍面临不少困境。朱光星举例,《刑法》所规定的从业禁止,是以行为人被判处刑罚且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为前提,对于被认定为有罪而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人、有治安违法记录的人等,则不能适用从业禁止。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据此,此前如果一儿童早教中心的工作人员,曾因猥亵儿童而被处以行政处罚,由于其不构成犯罪而难以根据《刑法》中的规定对其实行从业禁止制度。

朱光星认为,上述问题如今得到了解决。《意见》的第二条明确指出:“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此处“违法犯罪”的表述,使得有性侵害儿童违法记录的人也被纳入从业禁止的范围,弥补了《刑法》中从业禁止适用范围过窄的缺陷。

 

针对未成年人性侵行为再犯率高系学界共识

 

如何理解“终身从业禁止”的必要性?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简称“女童保护”)的一项统计数据或可以给出答案。据统计,2021年媒体曝光了 223 起性侵儿童案例中,有 182 起表明了性侵发生的场所,其中有 40 起发生在校园、培训机构;而在160起熟人作案的案例中,教师、教职工(含培训老师)作案44起,占比27.50%。统计显示,整体来看,教师、教职工(含培训老师)作案曝光量同往年一样保持较高比例。

 

我们需要知道,有性侵儿童前科的人,其重犯率是比较高的,如果没有长时间的限制,其被处罚后又可以接触孩子,就是给他犯罪制造了更便利的机会。”“女童保护”发起人、凤凰网副总编辑孙雪梅认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伤害,包括性侵害,有一些是蓄意的,也有些是机会犯罪,无论哪一种,如果施害人有更多机会接触未成年人,犯罪几率都会增加,“从业禁止”的意义在于减少施害人和受害人接触的机会,从儿童权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

 

孙雪梅举了一个案例,发生在江苏淮安的一起猥亵女童案中,被告男子已有八旬高龄,在一家培训机构做钢琴教师,后因猥亵儿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这已是其第三次因猥亵儿童获罪。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亦表示,针对儿童的性侵害,国际上均有专家做过“犯罪回顾性”研究,不同样本调查显示,性侵害再犯率达50%或70%。在此,学界有共识认为性侵害的犯罪再犯率比其他再犯率要高,甚至要高很多。其中原因很复杂,比如出于“恋童癖”的病态心理等。其次,因为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弱,侵犯起来难度更低,也更容易让有犯罪企图的人盯上。

 

第三,苑宁宁认为,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再犯率之所以高,系因为有过前科的人依然能够获得非常多的机会接触到未成年人,包括进入教师、儿童医生、家政保姆等行业,这无形中为犯罪创造了便利和机会。因此,“终身禁业”的范围设置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

 

建立犯罪记录查询系统需和判决有效衔接 科学研判

 

全国多地的“终身禁业”判决生效后,如何落实到位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

 

朱光星介绍,从业禁止制度得以落实,离不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所创设的犯罪记录查询制度。未保法第62条的规定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入职查询制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有审查被雇佣人员违法犯罪记录的强制义务,并且查询的负责机关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意见》则规定,检察机关为从业禁止执业落实情况的监督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未履行从业禁止制度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这些具体制度的建立,使得从业禁止制度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朱光星表示。

可以说,法院宣告‘终身禁业’的判决彰显了国家审判机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治决心,将法治决心转化成实际效果,需要将判决与正在建立中的全国查询系统和查询办法有效对接。”苑宁宁总结道。

 

苑宁宁同时建议,国家建立查询系统面向用人单位开展查询过程中,需要注意做好精细化的设置,既保护好被查询人的隐私,以免过分扩大影响,又能保证用人单位知晓相关的结果。“系统建好后,也要进一步出台具体文件,明确用人单位直接查询,还是主管部门查询,查询结果披露具体犯了什么罪,还是只显示其‘能否执业’的结果。”

 

此外,苑宁宁介绍,根据相关解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非常多,包括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甚至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社会组织等等,这些机构在用人时都要进行查询,“查询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要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苑宁宁表示,在国家建立的查询系统出台前,其实在部分环节已有了探索成果,比如教育部和最高检制定过相关机制,针对教师入职时,相关单位可依靠检察机关提供的数据进行查询,成为了全国查询系统的建设样本。而“终身禁业”涉及的部门多,数据源头涉及公检法,监管涉及医疗、卫生、民政、教育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首先需要各行业主管部门达成共识。其次,从数据源头上,纳入系统的违法犯罪记录具体范围需要进行严谨科学的论证,既要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又要防止打击面、查询面过大。第三,查询过程中,也要兼顾被查询人的隐私,在保障查询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之间做出科学的研判。

 

新京报记者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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