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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1-6 点击数:1795

 

本网讯(凤凰网消息)11月3日,陕西省教育厅在官方网站上发文,就《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省教育厅在公告中表示: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省教育厅对《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5〕1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1日。

《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本办法所称的民非高教机构,是经省级教育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承担高等教育助学或培训、但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教育机构。

民非高教机构是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坚持改革创新,依法依规办学,为推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服务。

办学许可证是民非高教机构从事办学活动的合法凭证,办学许可的内容应当与民非高教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型相适应,严禁无证办学。民非高教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开展办学活动和其他经营活动。民非高教机构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民非高教机构要紧紧围绕高等教育开展办学活动,办学范围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助学;高等教育专科、本科阶段课程助学;其他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项目。

民非高教机构开展联合办学活动须依法依规,在办学许可内容范围内突出办学特色,提高办学效益。民非高教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招生工作方案,规范招生行为。严禁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工作,严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个人进行招生或接受委托进行招生。

省教育厅对民非高教机构招生工作实行备案制度。备案范围应当包括:招生简章、在各类媒体刊登的招生广告、向学生下发的《学习通知书》。民非高教机构不得向学生下发《录取通知书》,应统一下发《学习通知书》,通知书内容要符合机构的性质和定位。

民非高教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行发〔2005〕148号)等规定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学生入学后要求退学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学退费相关手续。

民非高教机构及其举办者不得面向社会、学生及其家长募集办学资金。举办者要严格控制资产负债,建立高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注资化解债务风险,确保学校正常运行。

民非高教机构是独立法人单位,对所有以该机构名义开展的各类办学活动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陕西实行民非高教机构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对于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机构,给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期满,机构应及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省教育厅结合整改报告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规定的,应将年度检查结果变更为“基本合格”;复查仍不合格的,停止招生。

民非高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办学: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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