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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政策进一步完善 优质民办国际化学校将更受青睐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9-26 点击数:2803

  本网讯(中国报告大厅网消息我国政策鼓励资本投资民办教育,双减之后校外培训机构纷纷关停。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作为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甚至相互支持、相互转换,展现强烈的联系性。在新政背景下,制约民办学校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改革的瓶颈因素的确很多,且其成因盘根错节、极为复杂。

  

        民办教育政策进一步完善

  教育部官网公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161号建议的答复》。针对进一步完善校外教育培训监管法律体系的建议,教育部在答复中表示,随着“双减”工作深入推进,中央和地方层面出台一系列校外培训机构相关政策制度,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已经具有一定的实践基础。

  2019-2024年中国民办教育行业专项调研及投资前景调查研究分析报告指出,教育部已启动了校外培训立法研究,重点研究理顺校外培训立法与现有法律、法规、政策的关系。目前已起草校外培训监督管理条例初稿,正在加快推进。

  中国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而要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让校外培训机构积极发挥为部分有需求的受教育者提供差异化教育选择的作用,有必要通过立法,建立完备的校外教育培训监管法律体系。

  当前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实行的是分类治理方式,将校外培训机构分为学科类培训与非学科类培训,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对于学科类培训和非学科类培训的划分,当前的监管仍旧存在一些概念需要厘清。

  比如,有培训机构进行英语戏剧表演培训,这究竟属于学科培训还是非学科培训?机构认为这是进行表演艺术培训,但也有家长质疑这是以非学科类培训为名进行隐形、变异的英语学科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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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教育部印发的《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提出了培训目的、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评价方式四个鉴别维度,但在具体鉴别时,机构和家长会有不同的解读。

  再比如,从严格的学科界定概念看,艺术、体育、信息科技等都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重要学科,新修订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对艺术、体育与信息科技都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分学科类培训和非学科类培训,是出于当前监管的方便。

  划分学科类培训和非学科类培训,并不是从严格的学科角度,而是从培训内容是否增加学生学业负担,是否与升学提分挂钩进行区分,于是把语数外等与提分直接相关的培训归为学科类培训,而艺术、体育、科技等与提分关系不明显的培训归为非学科培训。

  可随着各地把美育、体育纳入中考,并提高分值,艺术、体育培训也出现应试提分倾向,那这类培训还是非学科培训吗?未来是否会采取和学科类培训一样的监管措施?这是需要立法加以明晰的。

  双减”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主要针对的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培训机构,但也要求“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落实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这也需要完善立法。

  2017年9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明确,“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按照法律规定,“双减”要求义务教育阶段的校外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是符合上位法的。而如果要求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也一律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则存在和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因为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高中教育的民办高中与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是可以自主选择设立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的。

  依法监管校外培训机构,才能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健康发展。监管校外培训机构的目的,是让校外培训机构回到其本身的定位上,为有需求的受教育者提供差异化选择。

  在“双减”治理中,还存在有的地方以尽量压减培训机构数量作为治理目标的问题,这需要从校外培训机构的功能定位与受教育者的差异化教育需求出发,确定科学、合理的监管目标,建立完善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法律体系。

         优质民办国际化学校将更受青睐

  其实总结去年《民促法》对于民办国际化学校的规范条例,对民办国际化学校影响较大的条例主要有两条。一条是对涉及公参民民办国际化学校的整理;另外一条则是对民办国际化学校中涉及外资成分学校的整理。

  事实上,受这两条条例的影响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教育秩序的健康发展。有“公参民”性质的学校不仅性质复杂,更有师资租借、资源租借等现象,极大地影响了民办国际化学校间的竞争,而对这些学校进行取缔或改制,则维护了行业内部的公平竞争。

  而对民办国际化学校涉外成分的管理,则是对过去民办国际化学校间无序竞争的一种治理,在规范过后,民办国际化学校间的教材将更加统一、除特色课程外的教学差异化将明显减小,未来民办国际化学校间教学能力的竞争将回归到师资和管理能力的竞争,而不是通过特殊的教材制定来取得先机。

  不难看出,整个《民促法》对民办国际化学校起到的更多的是维护教育公平,通过规范基于业内学校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机会,加快对于优质学校的选拔。

  至于人们关注的对于民办学校人数的限制。以目前北京的实行状况来看,即便是在民办国际化学校较为集中的昌平、顺义区整体受到影响的情况仍然相对较少。在全国范围内来看,只有上海、广州等民办学生占比较大的区域将受到一定影响,其余地区基本不受影响。

  从民办国际化学校的价值来看,为学生提供差异化、多元化、特色化的教育是其作为我国义务教育补充地位的重要体现。而此次对于学校的限制恰恰是让行业回归到发展的本心上来。

  民办教育政策进一步实现教育公平,作为民办教育企业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民办幼儿园是此次“民转公”风潮的先行者。而民办教育竞争的核心国际化也回归到了通过教学质量、教学理念、教学成果来推动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未来能够留存下来的学校都是对国际化教育有着深刻理解的学校,在这种趋势下对于那些有教学抱负的学校来说,无疑是一个更好的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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