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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5-13 点击数:5635

    各区县教育局,各委属普通高中: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关于“试点高中国际课程”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借鉴国际课程经验,深化高中课程改革,经研究,决定开展首批上海市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

    一、目的意义

    通过普通高中试点开设国际课程,完善本市普通高中课程体系,增强普通高中课程的现代性、丰富性、多样性,探索本市普通高中引进和融合国外先进课程资源的方法和途径,着力培养一支研究国际课程的专家队伍、管理和实施国际课程的校长和教师队伍,为培养具备国际交流、理解、合作、竞争能力的人才奠定基础。

    二、适用范围

    点工作引进的“国际课程”是指有关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设置的国民教育体系高中阶段或大学预科(先修)课程,不含语言类课程。

    开展试点工作的学校须为本市全日制普通高中。

    三、试点类别

    1.选择部分国际课程科目在拓展型、研究型课程中试用。试用的课程方案及教材须经审查,参与的学生为学校正式在校生,不得另行招生。所需成本纳入学校办学经费的成本核算之中,不得向学生收取额外费用。

    2.开展中外融合课程试点。中外融合课程方案、课程计划及其教材须经审查,其中国家课程中的语文、思想政治、历史和地理四门课程应为必修课程。学生须单独编班(以下简称“国际课程班”)。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向国际课程班学生另行收费。民办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的学费,按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试点要求

    1.各区县教育局要对区域内开设国际课程的高中进行合理布局,在试点阶段要合理控制参与试点学校的数量和规模,选择管理和教学力量较强、改革基础较好的学校进行试点。

    2.各试点学校是国际课程项目的管理主体,必须直接承担国际课程教育教学工作、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学校不得以出租、出借校舍或以提供冠名、收取管理费等方式与其他社会机构开展国际课程合作。

    3.承担国际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须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境外教师须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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