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基金会举办民办学校为主题,从慈善、基金会、民办教育、非营利性组织、教育公益性等多维度法律规则入手,前瞻性聚焦基金会举办民办学校的可行性及其现实路径,企图揭示基金会举办民办学校的功能性优势。笔者希望在此基础上构建基金会举办民办学校的完整法律规则框架,为民办学校跨越式发展提供法律及合规支持。
鉴于基金会的非营利、公益属性以及现实中基金可以进行慈善组织认定,因此本文讨论的基金会在其基本语义的前提下,又增加了取得慈善组织认定,以及从事教育行业公益事业的限定。行文中对教育基金会、慈善基金会和基金会三种称谓是通用的,尽管三者存在性质上的差异,但是作者以为前述概念的差异性不会对本文的核心观点构成重大的影响。
慈善法、非营利性组织、基金会、教育公益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我国民办教育历经恢复发展、快速增长、规范调整、分类管理四个阶段,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并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此举为新时代民办教育的治理路径指明方向。新时代以降,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逐步深入,规范与高质量发展成为民办教育的主流基调。尽管理论界对民办教育实施分类管理的政策,存有制度设计与现实成效之间的争议,但是,积极调整民办学校治理体制已是公认的教育变革趋势,大多数研究者认可,过去简单以规模取胜的办学模式,将逐步让位于以创造力培养为核心的质量取胜办学模式。
2016年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开创性的将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实施两种类型学校的分类管理。鉴于教育本身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天然属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特别着墨于非营利性学校的设立,规定“国家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方面的基金会或者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足见,设立基金会举办民办学校是发展民办教育的有益探索。
一、基金会举办民办学校的适格性
《实施条例》中对基金会办学的规定,为基金会办学提供了法律层面的支持,也成为基金会举办民办学校的适格性前提。我国《民法典》出台后,将法人类型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其中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民法典》第八十七条)
《民法典》及其它法律法规清晰界定了基金会属于非营利法人,可以承担起作为民事主体从事公益性质的民事行为。
(一)基金会办学的地位适格性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举办学校的主要主体是国家,在此基础上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可见,《教育法》作为教育领域的“母法”,对办学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从上述《民法典》的规定能看出,基金会作为非营利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属于其他社会组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基金会完全可以依法成为单独的办学主体。此外,《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提出“鼓励设立基金会依法举办民办学校”,《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鼓励“探索基金会办学模式改革”,政策层面的设计同样辅证了基金会办学的地位适格性。
(二)基金会办学的性质适格性
众所周知,教育的独特之处在于其公益性,国家采取分类管理的方式,大力推动非营利性学校的建设同样是为了最大程度保障这种公益性的实现。基金会作为非营利法人,其公益属性的定位使其在办学过程中能够保障和落实教育的公益性,符合《教育法》中对捐赠资产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的规定。
与此同时,基金会非营利性办学的模式,增加了政府对民办学校的信任度和社会公众的捐赠信心,既能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捐赠者之间建立信任关系,又能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采用基金会办学模式,政府拨款、企业投入、社会募捐(特别是校友捐款)、学费收入、学校经营收入等都进入基金会管理,打通捐赠了渠道,提升学校筹资能力,有利于学校慢慢形成独立生存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基金会办学的财产制度适格性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而从《民法典》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处置规则看,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民法典》第九十五条)
可见,基金会作为非营利法人,当其不再履行公益目的时,所剩余的财产依旧交由相关机构继续用作公益服务,这与《民办教育促进法》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的要求相吻合。
二、基金会举办民办学校的法律界定
根据《慈善法》和《 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会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以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活动。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是基金会的一项法定义务,基金会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从基金会项目管理角度分析属于基金会日常投资活动。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公益事业捐赠法》也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慈善法》从“发展慈善事业”原则出发,规定角度有所不同,重点放在慈善组织从事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62号明确要求,慈善组织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鼓励的民办学校办学方式包括捐资、设立基金会、社会力量设立民办教育发展方面的基金会或者专项基金,在界定基金会办学之前,有必要厘清其他办学方式。
(一)捐资办学的法律界定
以捐资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在现实中需要履行法定的“捐资”程序。依据《民法典》第九十二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2021年9月8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在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审查中强化事先告知和捐资承诺等有关要求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认定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尽管上述通知只是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登记提出了告知要求,但是已经清晰反映出,相关政策部门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的出资界定为“捐资”。
《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实施条例》中,并没有直接将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出资行为定义为捐资,没有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校外培训机构界定为捐助法人。尽管我们不能完全赞成前述通知中可以广泛适用的观点,但是,我们又不得不承认,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后,举办者确实不能对投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处分权、收益权以及剩余财产分配权。
《民法典》第九十四条,将捐助人与取得捐助法人资格的基金会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了如下约定,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按照前述通知的逻辑作进一步分析,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为捐助法人,学校的举办者即为《民法典》规定的捐助人,有权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或违反法人章程规定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与此同时,举办者(捐助人)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实施条例》仅仅拥有举办者的办学选择权、举办者变更权、章程制定权、首届理事推选权。
需要明确的是,如果我们回到举办者捐资给基金会,再通过基金会举办民办学校的思路来重新审视的话,则上述疑问就完全不存在了。
(二)基金会办学的法律界定
以基金会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在现实中则需要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有关部门登记成立基金会,再由基金会实施办学行为。相较于捐资办学中,捐助人与捐助法人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基金会办学更直接,也更能保障基金会作为举办者的相应合法权益。如前所述,捐资办学中,举办者(捐助人)仅享有举办者的办学选择权、举办者变更权、章程制定权、首届理事推选权,而基金会作为独立主体进行办学时,还享有《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依法募集资金权、学校章程规定的决策权及管理权等。
以西湖教育基金会河创办西湖大学为例,简要说明先设立基金会,再由基金会举办西湖大学的过程。
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是西湖大学的举办方及西湖大学捐赠基金的筹资主体,成立于2015年,为浙江省民政厅批准的非公募基金会。西湖教育基金会在国内开创了社会力量兴办高等教育的先河。作为连接西湖大学与社会各界的中枢纽带,基金会致力于推动西湖大学与社会资源良性互动,广纳社会资源,推进大学的创建与发展。基金会获得的捐赠收入用于承担西湖大学绝大部分日常运行费用,包括师资建设、学生发展、学科发展、院系发展以及校园建设等。
2015年3月11日,施一公、陈十一、潘建伟、饶毅、钱颖一、张辉、王坚等七位西湖大学倡议人,正式向国家提交《关于试点创建新型民办研究性的大学的建议》并获得支持。2015年7月,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成立,作为西湖大学的举办方和西湖大学捐赠基金的筹资主体。2016年12月10日,由施一公担任首任院长、吴亚军、王东辉、王健林等多位企业家捐赠的中国第一所民办高等研究院——浙江西湖高等研究院,在杭州宣告成立。2018年2月14日,教育部同意设立西湖大学。
2019年西湖教育基金会协议捐赠金额9.69亿元,实际到账金额6.54亿元。六个捐赠类别涵盖人才支持、学科发展、院系发展、综合发展基金、校园建设、社会服务与影响力提升基金。三个公众募捐项目,其中西湖罕见病研究专项计划,用于资助西湖大学对罕见病的科学研究及开展相关活动,项目捐赠额为121.19万元。西湖大学青年人才奖励计划,捐赠额为22.47万元。科学之树播种未来项目,筹款用于培养社会责任性科学人才及开展相关活动。收到捐赠7448人次,捐赠额为45.73万元。
2019年全年,西湖教育基金会向西湖大学发展项目总支出为1.66亿元。基金会对该项目进行了专项审计。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为零元。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为零元。
2020年,西湖教育基金会总收入15.90亿元,其中捐赠收入14.89亿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到账捐赠36.14亿元。累计创始捐赠人53位。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众募捐项目西湖罕见病研究专项计划,项目捐赠额为128.31万元。西湖大学青年人才奖励计划,捐赠额为71.08万元。科学之树播种未来项目,捐赠额为58.57万元。2020年,西湖教育基金会支持西湖大学建设发展总计1.15亿元。
三、基金会举办民办学校的原则和边界
以基金会作为举办者设立民办学校的行为,可以归类于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基金会管理条例》与《慈善法》为基金会进行投资活动设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安全、有效原则 ,以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62号,将基金会的投资活动概括描述为三类: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上述民政部令第62号还为基金会投资活动制定了禁止从事的事项: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综合法律法规为基金会投资活动设定的“行为边界”,我们可以清晰的分辨出,基金会自身业务活动的合法边界,及其具体行为规范。按照现行基金会的主流做法,普遍将其与学校之间基于慈善项目的“投资”或“举办”行为,定义为“资助”行为。我们仍然以西湖教育基金会为例,通过对收入来源与项目用途的分析,说明基金会在合法、安全、有效原则之下,资助相关公益慈善项目。
《西湖教育基金会章程》说明基金会项目用途包括:资助民办大学的建设发展;资助培养优秀人才,资助教育科研活动;资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教育研究事业。西湖教育基金会资助项目以西湖大学建设发发展为核心,按照不同项目用途,项目范围包括各类定向、非定向捐助所设定立项的项目。项目受益对象主要包括西湖大学,西湖大学在校学生、老师、教职工以及研究院室等。项目涵盖人才支持、学科发展、院系发展、校园建设,同时,根据捐赠者意愿,也可开展专题研究、社团发展、学术竞赛等项目。
西湖教育基金会收入来源于: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资助创办民办大学,培养前沿科学研究和高技术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和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教育研究事业;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基金会固定资产购置;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业务支出。
四、基金会举办民办学校的优势
基金会办学之所以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出台后得到更广泛关注,不仅是因为多年的基金会参与办学已经成为民办教育的有效模式之一,更是因为基金会办学有诸多其他社会力量办学所不及的优势。
(一)政策红利的优势
诚如上所言,基金会办学既是法律规定适法办学主体,同样得到了诸多政策红利的支持。作为非营利法人主体,基金会举办具有非营利性质的民办学校,可以充分享受国家和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第五十一条从规定了非营利民办学校享受的政策扶持、经费支持、用地优惠。《实施条例》在此基础上,细化了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等策略。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四条规定,对于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与此同时,各地区也对非营利性学校的设立提供政策红利支持,如《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由许可机关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考虑其在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从学校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补偿与奖励的金额按照本办法所附方法计算。补偿与奖励从学校剩余财产中的货币资金提取,货币资金不足的,从将其他资产依法转让后获得的货币资金中提取。《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对出资者的补偿或奖励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补偿或奖励数额不应超过2017年8月31日时学校法人名下的净资产扣除国有资产、社会捐赠资产之后的数额的30%,其中出资者已获得合理回报的,应再做相应扣除。
(二)产权归属的优势
长久以来,民办学校的产权归属和分配一直是桎梏民办教育发展的“毒瘤”,民办学校往往在初代举办者的带领下,有较为成熟的发展,但随着初代举办者的退出,部分继任举办者无法接替办学的职责,并在这一过程中产生学校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等问题,不利于民办学校的长足发展。
基金会办学的模式一定程度上可以消减此种权属不清带来的困境。基金会存在的形式实际上是出资人职能的替身化,这一模式解放了出资人,使出资人将自身具有的财产与投资基金会办学的财产区分开来,切断先前双方财产混淆的可能性。同时,基金会以得到捐赠为依托,通过独立身份完成大学的筹建。此举既为抽象的学校法人找到了落脚点,又使经基金会捐赠的财产成为独立主体,管理、使用学校获得的办学经费,从源头上厘清了学校中产权的归属。
此外,相较于原本举办者个体的存在,基金会作为组织具有永久的存续性,不会因人的自然消亡而造成产权归属的混乱,在减小投资者干预办学的基础上,还能保证学校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学校性质的确定性。
(三)治理模式的优势
基金会办学相较于举办者单边治理模式有着天然的优势。基金会办学模式是保证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方式。基金会与民办学校治理边界清晰,有利于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性。由基金会成立董事会,负责民办学校重大发展战略决策,包括遴选校长,确定学校的办学方向、定位,有利于建立避免举办者直接干涉办学的现代学校制度。实行基金会办学,是优化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有效解决办法,可以将学校举办者权责与学校管理者责任在制度层面厘清,更充分地发挥校长和学校管理组织的积极性。
下面选择西湖大学的实例,分析基金会和民办学校如何通过组织机构的建设,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之下,搭建起治理结构优化、管理边界清晰,充分发挥管理者积极性的自主办学模式。
在研究中发现,通过基金会举办民办学校的模式,天然的将基金会管理体制叠加于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责任之上,使得作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必须在遵从原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所构建的法律规则体系之外,从根源上遵守基金会的管理秩序。
西湖大学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同时设立监事会、顾问委员会、校务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等。依规设立中共西湖大学委员会,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管理。西湖大学的组织结构与举办者西湖教育基金会之间的关系,具体体现在董事会人选的推举及审核确认。
(1)董事会作为西湖大学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和审批。董事会目前设有八个专业委员会,治理委员会、教育与学术事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发展委员会、产业关系委员会、规划与基础设施委员会。
根据《西湖大学章程》,董事会成员经以下程序决议后产生:(1)当然董事:自动获得学校董事会董事资格;(2)推举董事:自董事会成立后,推举董事中学生代表候选人,董事会治理委员会和举办者推选的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根据选举程序投票表决确认;推举董事人选未获得董事会选举表决通过的,推举单位有权重新按推举名额推举董事人选,董事会应在届满前完成审议批准,确定下一届董事会成员的组成。(3)西湖大学筹委会系经举办者委托组建的学校创建阶段的筹备组织。首届推举董事由西湖大学筹委会提名并由举办者审核确认。
首届董事会主席与副主席由西湖大学筹委会提名并由举办者审核确认;自董事会成立后,董事会主席与副主席可由举办者,治理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名,经全体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选举产生。大学校校长不得同时担任董事会主席。董事会主席、副主席及董事每届任期为四年。董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2)监事会负责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监督、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3)中共西湖大学委员会,是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西湖大学章程的规定,积极发挥党组织在学校办学中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
(4)顾问委员会是西湖大学战略发展和重大决策的咨询机构,由在学术和教育管理方面享有盛誉的著名学者组成。
(5)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内部最高行政执行机构,负责执行董事会各项决策决定、研究决定学校各项重要事务。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施一公担任。
(6)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四)其他商业行为的优势
民办学校举办者利用举办者身份优势进行的不当关联交易,同样是制约民办教育有序发展的难点之一。根据《实施条例》规定,并非完全禁止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只是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作出限制性规定,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的,遵循法律相关规定即可。
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62号令,基金会投资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主要情形包括:
(一)基金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
(二)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三)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慈善组织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慈善组织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
可见,基金会对关联交易的规定与限制与民办学校不谋而合,结合上述法律法规有关关联交易的制定规则,我们发现,据西湖基金会2020年审计报告记载,关联方施一公、潘建伟,均为西湖教育基金会的发起人。关联方交易情况包括,本年度基金会接受施一公捐赠262万元,接受潘建伟捐赠36万元。《西湖大学基金会章程》第二十一条对关联交易做出原则性规定: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因此,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的控制,是依法限制民办学校利益被非法转移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审批等控制制度并不是禁止关联交易。故而,民办学校关联交易控制的目的,是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五、结语
基金会作为独立主体举办民办学校,是民办教育发展的一次创新性探索,从办学属性上保障了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从办学方式上摒弃了此前民办学校个人独大、家族式管理的混乱模式;从办学手段上提供了多元治理学校的民主性。西湖大学的举办与发展是基金会办大学的“活教材”,为基金会办大学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目前,福耀科技大学的筹建同样可能是基金会办大学的一次尝试,2010年04月,曹德旺先生出资2000万元,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成立了河仁慈善基金会,注册地为中国北京,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侨务办公室。2011年05月04日,在河仁慈善基金会成立仪式上,曹德旺先生向基金会捐赠了个人持有的3亿股福耀玻璃股票,时值35.49亿元人民币。该项捐赠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内地贫困地区教育、医疗、扶贫、救济等公益慈善事业。2021年09月05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与河仁慈善基金会签订福耀科技大学(暂名)建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21年11月20日,由河仁慈善基金会捐资2亿股福耀玻璃股票,变现所对应的100亿人民币,举办的福耀科技大学(暂名)项目开工奠基仪式在福州高新区南屿镇流洲岛举行。
河仁慈善基金会收入来源于曹德旺家族捐赠的私人财产;通过经营上述资产取得的合法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基金会其他合法收入。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会业务领域的公益支出;管理费用;资产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合理支出。透过《河仁慈善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可见,其对基金会公益活动范围描述为:扩大弱势群体受教育机会,提高其人文与科学素质;资助欠发达地区和弱势群体改善和提高其医疗水平;资助贫困地区道路、饮水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紧急灾害救助及灾后恢复与重建;资助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等社会组织进行能力建设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项目。同样,河仁慈善基金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显示,关联方福耀集团董事长曹德旺,与本组织的关系为发起人;关联方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交易为零。从当下福耀科技大学的定位来看,实行的基金会办学的模式,当然该学校目前还处在筹备的阶段,后续修建成型时将采取何种管理方式还需进一步的观察,若其依旧保持基金会办学的特点和方式,则将是继西湖大学之后我国又一基金会办学的成功案例。
概言之,基金会有具有其他办学形式所不具备的优势,利用好这一优势,则可能为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谱写新的篇章。
【参考资料】
[1]《慈善法》
[2]《公益事业捐赠法》
[3]《教育法》
[4]《民办教育促进法》
[5]《基金会管理条例》
[6]《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7]《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62号)
[8]《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13号
[9]《河仁慈善基金会章程》
[10]《西湖教育基金会章程》
[11]《浙江大学基金会章程》
[12]《西湖教育基金会2019年报》
[13]《西湖教育基金会2020年报》
[14]《西湖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15]《河仁慈善基金会-2020专项审计报告 》
[16]《河仁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17]《河仁慈善基金会投资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其所在机构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大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