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海口日报消息)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省发改委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明确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通知》要求,非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办学质量、社会需求等因素确定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报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核定。民办高等学校、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院校)等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向学生(受教育者)和社会公示后执行。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确定。
《通知》明确,民办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营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其中,民办中小学校不得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班会、学生保险、单车保管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强制学生订购省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公布的推荐目录之外的各种教辅书、学具、报纸杂志等。民办中小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前,应书面征求学生家长和学生意见,收取后应向学生家长发放收费结算单,接受学生家长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