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青岛教育家消息)市教育局与市财政局今日发布《青岛市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健全和完善民办学校终止退出管理机制,保障民办学校终止清算的顺利进行,保护学校师生、债权人、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办学秩序。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据了解,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和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统称为民办学校)财务清算适用本办法。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或因其他原因,经相关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财务清算是指民办学校在审批机关的监督指导下,自行组织清算或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民办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者按照章程规定终止办学;
(二)理事会或董事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决定终止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三)分立、合并;
(四)举办者变更;
(五)其他非法定强制终止。
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应在学生和教职工权益优先、全面保障的基础上开展各类清算工作。
民办学校被审批机关 吊销办学许可证,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民办学校除举办者变更清算外,其他清算原则上应在该学校教学周期结束后开始清算。
根据办法, 民办学校清算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如情况特殊,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
民办学校清算应按程序执行,即成立清算组;编制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债权人进行债权登记;清查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在对民办学校的资产进行估价的基础上,制订清算方案;执行清算方案。
清算后的财产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它与学生相关的费用;
(二)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应缴纳的税款;
(四)其他债务。
上述同一顺序不足以清偿,则按同顺序应偿付资金的比例清偿。
近年来,关于民办教育机构跑路、学生退费难、教师维权难等新闻屡见不鲜,真心希望新办法能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机制,让师生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