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人民政协报消息)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委员就关于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建言呼吁。近期,教育部专门发文就委员们关切的相关问题作出回应。
有委员在《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提案》中提出“做好民办学校过渡期管理”的呼吁。委员建议“明确现有民办学校在过渡期内或完成分类登记前,应继续按照现有章程办学,对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举办者有权在过渡期内继续取得合理回报。尽快明确登记为营利性学校时税费减免的具体政策措施,在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时,应当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适当缴纳税费,避免因补缴税费而造成对学校健康发展造成过大负担,保护学校权益。”针对该建议,教育部在答复函中明确表示:不会一刀切。该答复函指出,“因各地民办教育发展历史和现实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教育部不便设定全国统一的‘过渡期’,财政、税务部门也无法制定‘一刀切’的分类选择税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立足地区实际制定。”
针对委员提出的“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的建议,教育部有关回复指出,“对合法合规的关联交易持开放态度。”但特别表示,“为切实保障非营利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害,避免相关方‘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在即将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将对关联交易作出规定,要求关联交易应该公开、公平、公允,合理定价,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等。”
针对委员提出的“公平对待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建议,教育部明确表态: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教育部指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部重申,“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在完善民办学校法律政策体系方面,教育部答复函表示,“近期,教育部正会同有关方面加快推进‘实施条例’修订工作,切实解决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以良法促善治。同时,指导各地加快民办教育地方立法进程,构建上下衔接、横向贯通的法律制度体系,完善‘负面清单+信用评价’的政策体系,健全民办学校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持续加强监管,指导各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厘清监管权责归属,完善日常监管机制,提高风险研判能力,健全年检、专项治理制度,综合运用财务审计、信息公开、税收检查等手段,依法加强对民办高校办学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