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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诫函!全市民办教育机构注意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9-22 点击数:3383

    为规范民办教育机构收费

    大连日前发布提醒告诫函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规范全市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促进教育健康发展,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范围内民办教育机构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规范自身办学和收费行为,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

    二、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招生简章、新生录取通知书、校园网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和收费减免规定、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在标明的收费标准之外另行加收费用,不得使用模糊标价等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方式诱导受教育者进行价格欺诈。

    三、除中小学之外其他民办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中外合作办学学费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实行市场调节。具体学费标准,由学校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综合考虑学校特色、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学生经济承受能力以及促进学校长远发展等因素自主确定;具体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运营和维护成本自主确定。

    四、民办教育机构可以向学生收取学费(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为学生提供方便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增加收费项目和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学校之间通过相互串通、价格垄断、价格同盟等方式,操纵收费行为。

    五、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格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学费和住宿费一并收取。

    六、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有在校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仍按入学时的标准执行。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七、学生退()学退费按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15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要求,收费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民办教育机构收费的监管,组织、部署教育收费排查工作。12345举报平台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

新闻大连编辑制作

资料:大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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