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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海培训机构新规热点评论的回应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9-1 点击数:2809

8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同时,市教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基本服务条件指引》、市教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上海市自学考试助学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中小学生文化学科和语言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开,大家纷纷在各公众号下留言评论。小编梳理了一些热点评论,从公众号的角度尝试回应大家。

    01“上海明确一般类培训机构不需许可,是取消审批吗?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民办教育促进法》虽然明确了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需要取得办学许可,但是一直以来,对于哪些培训机构属于其他文化教育,始终没有一个操作层面的实施口径,造成现实中全国各地对培训机构的审批范围口径不一。有的地方按照凡培训必许可原则实施。

 

    直到2020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19]66号),该文件的附件2中明确了面向中小学生实施学科类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实施语言类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属于中央层面设定的许可事项这是国家层面第一次明确需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培训机构范畴。而教育部也明确改革措施是优化服务,而非取消审批或者审批改备案,表明本次调整并不属于取消审批,而是对哪些培训机构属于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一次口径上的明确。

 

 其次,上海在全市范围内推开“证照分离”改革也是有据可循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202月发布《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其中二十五条明确“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在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20年下半年在全市全面推开。

  因此,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一般类培训机构不需取得办学许可,只是根据国家文件精神进行了一次口径上的确认。小编也搜索了其他省份的相关文件,市监注[2019]66文件出台后,浙江省在《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也之明确了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需要依法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未强调艺术等培训机构需通过审批。

    02 “培训机构不拿办学许可证了,是不是更容易跑路了?

    答案也是否定的!

    小编认为,培训机构跑路的根本问题是培训机构普遍采用的预付式消费模式相对于传统的钱货两清的消费方式,本身具有一定风险性,而与是否取得办学许可证没有实质关系。消费者在预付培训费后,处于相对不利的位置。因此,要防止培训机构跑路,需要社会共同治理,发挥各方力量。

    对政府而言,上海市于201912月出台《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对培训机构的13项监管事项,其中包括收费监管和消费贷款监管,可见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已经是政府部门的监管重点。同时,虽然一般类培训机构不需取得办学许可证了,但也在《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的监管范围内。市政府在该文件中明确,对文化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等培训活动,实施全覆盖监管。这样看来,培训机构要跑路,只会越来越难啦!

   对消费者而言,也需要切实提高自身警惕。此前,教育部已经再三明确中小学学科类、语言类培训机构“最多三个月”收费周期,但仍然有很多消费者在报名时被各种优惠打折力度吸引,交付了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既然要享受高额折扣,那么在机构发生经营困难时,也只能为机构跑路“买单”了。

    03 “沪外省市此类均教育局管,是否给科体文增加负担了?

    小编认为,管理职能没有移交

    本次《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基本服务条件指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文化、科技、体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可以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服务条件指导意见。小编认为,这主要是考虑到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领域内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如体育部门对游泳培训机构的场所设施要求、教练员资质要求等更为熟悉,能更好地规范培训行为,从而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利益。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此类机构的管理职能完全移交文化、科技、体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此前发布的《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教育部门依然是牵头协调部门,需要协调和组织同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文化教育培训、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等培训活动的管理工作,并对经许可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各职能部门针对培训机构的13项监管事项,通过加强部门统筹,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市场秩序。这13项监管事项包括:证照监管、培训内容监管、收费监管、消费贷款监管、从业人员监管、场地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广告宣传监管、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监管、税收监管、场地使用监管以及其他监管事项。

    04“如果不是所有的培训机构都需拿办学许可证,消费者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如何判断哪些机构比较正规呢?

    除了许可证,还有黑白名单

    小编注意到,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912月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对文化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等培训活动,实施全覆盖监管。也就是说,无论是取得许可证的培训机构,还是无需确定许可证的培训机构,甚至是应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的无证机构,都在政府部门的监管之下。

    对于消费者而言,除了办学许可证之外,还可以通过民办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等,判断机构是否规范经营。

(大民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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