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民办早教机构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在满足不同家庭个性化幼儿教育需求的同时,有些早教机构在经营范围、场地设施、消防安全、教师资质、财务管理等方面也存在一些漏洞和隐患。
“幼儿人身伤害、虐童、卷款潜逃等事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早教机构尚未纳入审批范围中,仍处于监管真空状态。”丁梅委员调研后提出,应尽快规范民办早教机构市场,明确早教机构的设立、运行条件和标准,提高早教服务质量。
目前针对0-3岁幼儿开办的民办早教机构,大体上分成两类,一类由教育部门审批和监管,按照民办培训教育机构设立,需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审批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另一类则只需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对外营业。此类机构通常以“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公司”“教育心理咨询公司”等名目出现,营业执照中载明的营业范围多采用意义含混不清的“教育信息咨询”“教育心理咨询”等表述,实际从事的仍然是幼儿早教或培训活动,打政策的“擦边球”,规避了场地、设施、师资、财务等各方面的管理要求,形成了潜在的安全隐患。
法律法规对3岁以上学前教育机构和学龄儿童民办教育机构的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但未将面向0-3岁婴幼儿的早教机构纳入审批范围,留下了监管空白。
丁梅建议,要将0-3岁早教阶段逐步纳入《教育法》调整范围,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对该类机构的设立作出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教育咨询类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实地走访,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和盲区。
丁梅认为,教育部门应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管理细则,凡由教育部门审批的早教机构,设立时应提交保障幼儿安全的承诺书,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用于先期垫付幼儿教学活动一旦出现伤亡事故等的赔偿。引入市场退出机制,加强对早教机构人员的培训和安全警示教育,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人民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