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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6-1 点击数:18346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沪教委财〔20204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

    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预警》要求,结合本市疫情防控期间返校开学开课工作的总体安排,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本市各级各类公民办(全日制)学校和幼儿园疫情防控期间收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学费(保教费)收费规定。根据全市统一安排,3月份起,本市大中小学开展在线教育(中小学在线教育从32起开始),各类学校可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同时根据《上海市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幼儿园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教委托幼〔20202)规定,幼儿未来园情况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做好住宿费收退费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各高等学校按学年已收取的住宿费,按照“据实发生,分类执行”原则收取住宿费,即:一类是疫情期间留校的学生,学校按住宿费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二类是按照全市要求,从427日起开始安排返校的学生,各高等学校根据本校具体开学日期,于次月起开始向学生计收住宿费,学年结束当月实际住宿时间不超过15天(含)的不予收费,超过15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收费。在本学年结束后,根据学生的实际住宿时间按月结算(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多收的住宿费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付或抵扣,由各高等学校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予以公示。

        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和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可参照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制定疫情期间相关中小学及中职校住宿费收费具体办法。

        三、落实好疫情期间帮困助学工作。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和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要全面落实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财202014号)的要求,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四、加大查处违规乱收费行为的力度。各校应严格执行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规乱收费。对各种违规乱收费行为坚决查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2020528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05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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