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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南京发布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3-22 点击数:1708

本网讯(现代快报消息)3 21 日,记者了解到,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民政局等五单位发布《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其中要求,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按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分类,依法依规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取得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细则》提到,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凡以国有资产、捐赠资产、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举办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凡是 2012 3 1 日及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含土地划拨批准文件)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举办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设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面向成年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服务的机构,可以直接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未经审批不得开展上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其名称中不能使用"教育""学校"字样,但从事相关行业、作行业限定语等使用的除外。

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本区内设立分校区、办学点的,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在现有办学许可证上注明分校区、办学点名称、办学地址,不再另行审批发证。营利性民办学校跨区办学应重新审批,申领办学许可证,再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法人登记,申领营业执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营利性民办学校分校区、办学点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经营范围。

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不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收费标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学校、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现有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前,其收费政策视同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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