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 页 > 专家观点

董圣足:用技术手段推进诚信办学——为朝阳区民办学校引入金融交易平台叫好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17 点击数:12837

    近期,北京市朝阳区教委在民办学校学费监管上,采取技术性手段,着力推进民办学校规范办法、诚信办学。在我看来,这是继山西等地推行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和上海等地实行民办学校学费存款专户管理之后,地方政府针对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所推出的又一创新举措。基于以下几方面理由,笔者为北京朝阳的上述做法叫好。
  理由之一,朝阳的做法具有充分的理论基础。教育是一个特殊的行业。由于教育活动是教育者向受教育者提供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服务的一个过程,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教育服务效用具有滞后性特征,受教育者一般要在事后才能知道所接受的教育服务是否“货真价实”。因此,与消费者对其他普通商品很容易判断真伪不同,受教育者一般难以在短时间内对所接受的知识(或技能)服务质量作出判定。这就决定了在教育服务的定价及评价上,受教育者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此外,教育服务通常又都是一种预付费的“产品”,受教育者即教育服务的消费者,为此需要提前为尚未“消费”的教育(技能)服务支付成本费用。这在没有制度(合同)约束及缺少事后追偿机制的情况下,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从理性角度,作为广大民众的代言人——政府部门,对少量缺少诚信的民办教育机构,可以也应该采取诸如学费监管等适切措施,以维护非特定教育服务消费群体的基本权益。
  理由之二,朝阳的做法具有正当的法理依据。作为法治国家,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其一切规章制度的出台及推行,都要符合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0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第42条规定“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62条规定,对于民办学校存在“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八种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也分别就民办学校的资产、财务及收(退)费管理等事项作了更加明确、细致的规定。据此可见,朝阳区教委结合当地实际,依法就民办学校的学费监管问题所作出的上述行政规制,是具有上位法依据的,因而也是正当、合法的。
  理由之三,朝阳的做法具有迫切的现实需要。应该说,近年来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总体态势是健康的,民办学校的主流也是好的。但是不可否认,受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迫于生存压力或出于利益驱动,一部分民办学校确实存在一些不规范经营乃至灰色交易现象,更有甚者,少数民办教育机构还发生了价格欺诈、挪用学费、抽逃资金等不诚信乃至不合法的办学行为。在这方面,近年新闻媒体陆续披露、轰动全国的负面事件已不是个案(诸如北京瑞来培训学校关门倒闭、广州金宝贝培训机构一夜蒸发、上海凯恩英语培训机构卷款走人,等等)。这些不良事件,不仅严重损害了受教育者的切身利益,也严重损害了民办教育行业的整体形象,从而导致人们对民办教育机构的信任度和认同感降低,加深了社会各界对民办教育的误解和疑虑。迫于现实情势,朝阳区采用技术手段加强对民办学校学费的监管,消除现有管理制度的漏洞和死角,确保民办学校举办者将学费收入的主要部分用于教育教学活动,遏制和杜绝灰色交易、资金抽逃等现象发生,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切身利益,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任何制度的实施都是有一定代价的。朝阳区所采取的学费监管措施,不可避免也会给学校运行增加一定的成本。但是,相比于该制度的实施所带来的“消费者”对民办学校信心的增强,并最终愿意增加对教育服务的消费支出,对民办学校而言,其长期收益将远远大于即期成本。况且,从某种意义上讲,制度对于自觉遵守者,不仅不是约束,恰恰还是一种保护。
  (作者系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法律事务部部长、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人民政协网) 

本文共1页 

关闭窗口

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  版权所有 ©2012-2019  沪ICP备13044383号-1

地址:上海市凯旋路30号5号楼  邮箱:shmbjyxh@126.com  

联系人:吉老师 15221330827  邮编:200042

投稿邮箱:13501745136@163.com mbeduxgc@163.com

当前在线人数:4476;累计访问人数:625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