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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4 点击数:3181

     本网讯(新京报消息)13日,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印发《吉林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具体而言,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幼儿园和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吉林省提出,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参照国家和地方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提交民促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文件还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清偿债务,及时办理撤销建制、注销登记手续,将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原发证机关。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吉林省本次所称现有民办学校主要针对20161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根据要求,吉林省现有民办学校应明确201791日前的财产权属,此外,原则上须在20229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

    记者了解到,除了吉林省以外,2019年,福建、山东等省份曾发布文件,规定民办学校须进行分类登记,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进行相应的管理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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