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本网综合消息)市政协常委、市教科院副院长、市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胡卫近日反映,对于校企合作的重要性和相关的政策规定,无论是在中央层面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还是上海市出台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重要的政策文件中均花较大篇幅加以说明,但在实践中校企合作的长期性、稳定性和有效性均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行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缺乏制度性保障与激励。行业企业参与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专业设置和课程建设仍不充分,校企双方的责权利缺乏制度保障。据抽样调查,仅有17.5%的企业与学校共同开发实训教材,有67.4%的企业希望政府出台明确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等各参与主体权责的政策文件,推动组建职教集团。
二是,校企合作中出现的一些难点问题,影响了校企双方合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学生实习的报酬谁来支付、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如果发生安全事故谁来负责、学校的实习需求与企业的实习岗位需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校企合作中产生的相关支出谁来支付等一系列的难点问题,导致了“校热企冷”现象,制约了校企不能长期、深度合作。
造成校企合作实效性差主要有两点原因:
1、校企合作涉及到政府、学校、企业、家长、学生等多主体。可以说,只是学校的“一厢情愿”无济于事,如果学校与企业的“联姻”缺少合理性也无法长期下去。学校是培养人的教育机构,而企业是面向市场运作的机构,难免会考虑到学生的实习、顶岗能否为企业的发展带来益处,如果发生一些纠纷和意外该如如何解决等问题,如果这些过程中的问题解决不好,企业自然也没有合作的意愿和可能性。
2、校企合作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在于校企合作没有得到法律强有力的支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享受不到相关的政策优惠,或即使有相关政策而执行不到位,无法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学校与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合作通道等。
因此,建议制定《上海市校企合作条例》,明确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的政策优惠,对校企合作中的一些难点问题予以清晰的阐述,比如侵害企业商业机密、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等,明确政府、学校、企业、行业组织等多方在校企合作中的权责关系。具体规定如下:
1、设立校企合作专项发展基金。
资金不足是职业学校存在的普遍问题。在校企合作中,实训设备、聘请兼职专业技能老师等都需经费的保障。因此,可根据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和培养成本分别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发展专项资金。利用专项资金以政府购买、相关费用补贴等多种方式来支出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酬金、企业在校企合作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给学生办理实习责任保险、奖励优秀企业等。
2、给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以税收优惠。
调动企业的积极性需双管齐下,一方面引导企业强化社会公民意识,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另一方面,以税收优惠激励和引导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对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用于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委托职业院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参与校企合作三年以上的企业在企业贷款、企业评定等级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3、完善上海市职业教育集团的相关配套政策。
在职业教育集团的运作过程中,借助信息化手段完善集团的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校企间双向的学生评价和培养机制等。
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
未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中等职业学校,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校企合作的信息交流、专业资源共享等方面的作用。在德国,行业协会已经成为“双元制”职业教育运作机制中的关键环节,职业教育是行业协会职能的一部分,将职业教育和行业协会的发展联系在一起。德国的行业协会主要有工商业协会、手工业协会以及农业、律师、医生等行业协会。德国《职业教育法》规定:每个行业协会都设立一个职业教育委员会作为专业决策机构,每个职教委员会由雇主、雇员、职业学校教师代表各6名组成,受理行会相关职业教育方面的事宜。目前我国的行业协会的服务功能还较弱,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是今后促进校企合作的重要策略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