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 页 > 协会新闻

胡卫:涉财产类刑事案件处理要加大人民财产的保障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3-8 点击数:4314

本网讯(媒体圈的老记者消息)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33日在北京召开,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主促进会上海市委员会专职副主委、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胡卫参加会议。本次大会,胡卫代表对涉财产类刑事案件执行路径这一重大问题发表了提案。

    胡卫表示,近年来,随着P2P等互联网金融的不断暴雷,越来越多老百姓的财产无法追回,而涉案犯罪嫌疑人最终虽然会经受刑法的制裁,但实际追回损失的受害者仍然较少。因此,如何快速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并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成了难题。胡卫认为国家在具体执行法律时,应该完善这类案件的执行路径,在无法退赔违法所得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应当承担应有的责任,而非仅仅通过坐牢可以抵消所有的犯罪后果。

    今年以来,贯彻党中央精神,全国各级法院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 “基本解决执行难”,执行质效有了很大提升,特别是民事案件的执行层面确实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胡卫代表也发现了执行上的一些困难,当涉及财产类的刑事案件时,对于所涉财产的退赔返还受害者层面,由于其实际操作路径复杂及百姓观念的不足,导致成为了执行的难点。

    面对这类问题,胡卫表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侵占等涉及财产的刑事犯罪行为,一般会在刑事判决书中查明认定具体的犯罪行为及涉及财产的数额,但由于被告在审判时极少能够追缴或全额退赔款项,导致最终被告在负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法院会判决要求被告责令退赃。而实际上,被告的刑事处罚已经明确的情况下,基本无人会后续退赃,这种情况下,受害者的财产如何追回便成为一个难点。

    第一,依据刑诉法解释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财产类刑事案件中,被害者是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因此,也就是无法基于这个诉讼获得相应的申请执行权力。而仅仅是在刑事判决中,明确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第二,根据《最高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判决产生后,应当由刑事审判庭依据判决向立案庭要求立案执行,而被害人亦无权直接依据刑事判决要求法院执行。因此,刑事退赔后的执行程序启动的主动权并不在被害人。

    第三,被害人依据相关合同或刑事判决进行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也会由于案件性质涉嫌刑事犯罪,而被告知不予受理或中止审理,从而无法保障到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上述三种途径后,胡卫代表得出一个较为残酷的结论:被骗钱的被害人,财产损失是不是能够追回,个人本身并无法决定权。而被告在履行的刑事责任后,并不需要对自己侵占别人财产的行为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极端情况就可能产生,一个合同诈骗几个亿的被告,并不退赔,一人坐牢,全家可能过上了逍遥的日子,若干年刑满释放后,自己也能继续享受。

    “这种情况本身就是畸形的,更不利于打击犯罪行为。甚至比一个借贷案件的被执行人过的更舒坦。”胡卫说。

    这些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追缴财产损失的主动权并不在财产受到损失的那些被害人身上,而是在日理万机的刑事法官身上,导致了追赃效果的低下。对此,胡卫代表建议改变这种低效的执行模式,改变追缴、责令退赔的执行立案主体,增加被害人或特别设立刑事案件执行部门,让被害人能够参与到执行中,最大限度保障人民财产;对于刑事被告人的执行力度要大于民事被执行人,要改变“坐牢偿债”的思维,坐牢只是对于犯罪行为的惩罚,侵占的财产仍然得还,不然就一辈子背债,从而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对刑事案件执行加入到执行的考核指标中,只要涉及到财产类退赔的判决的都应当自动变更为执行案件,加大人民财产的保障。

    此外,胡卫也表达了担忧和迫切的希望:“目前,P2P等新型金融案件处于爆发的阶段,一大批人的财产遭受了巨大损失,而这类案件多由于涉及刑事犯罪而不能民事诉讼,判决后便会出现这类无法执行的困境,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希望能够尽快改善这种执行局面,无论是否可以追回损失,至少拥有追回损失的程序公平。”

 

 

本文共1页 

关闭窗口

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  版权所有 ©2012-2019  沪ICP备13044383号-1

地址:上海市凯旋路30号5号楼  邮箱:shmbjyxh@126.com  

联系人:吉老师 15221330827  邮编:200042

投稿邮箱:13501745136@163.com mbeduxgc@163.com

当前在线人数:70790;累计访问人数:92601750